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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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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辽02民终2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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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代理上诉,成功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案件详情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2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阳,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0200MA0QCMUH6J。

  负责人:刘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姜XX因与被上诉人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7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本案主张的利息损失系因其主张的被上诉人存在的未及时代缴不动产税费行为而发生,上诉人既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则一审法院应查明被上诉人是否对上诉人负有代缴案涉不动产税费的义务。因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转账回单显示案涉税费已汇入案外人大连XX公司账户,则必要时应追加该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明事实。如经实体审理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代缴关系或虽存在代缴关系但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时,应驳回上诉人的相关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77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王 歆

  审判员 王 迪

  审判员 王慧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牛XX


  • 2020-04-10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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