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医疗纠纷
  • (2020)黔06民终903号
医疗纠纷
刘丽律师 在线
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合法维护当事人利益

案件详情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钟山中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X,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1,男,2015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法定代理人:范X2(系范X1之父),男,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法定代理人:龚X(系范X1之母),女,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贵州XX律师。

上诉人德江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范X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6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德江县人民医院对胎儿的体重估计不足,操作不当,导致范X1出生时遭受左臂丛神经损伤,已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德江县人民医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已赔偿范X1220天营养费、护理费,范X1没有对营养期、护理期申请司法鉴定,一审认定范X1营养期、护理期分别为828天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6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江县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田XX

审判员  王电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XX


  • 2020-07-07
  • 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丽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丽律师
5.0分热情执业:4年
刘丽律师
14207202****5044 执业认证
  • 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胡家墩17号 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
刘丽律师,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通办理刑事、婚姻家事、经济合同、劳动纠纷、以及各类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各大企业...
  • 158 2780 2022
  • L86473195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