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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不成反被增加抚养费

  • 婚姻家庭
  • (2020)川3432民初317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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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数次不按时支付抚养费还要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守住抚养权并说服对方增加抚养费,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变更抚养权不成反被增加抚养费

一、身份信息:

原告:王X1,女,2009年09月14日出生,四

川省金阳县人,现住西昌市。

法定代理人:姜X,女,1982年10月28日出

生,四川省金阳县人,现住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梅,四川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X2,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城。

二、事件经过:

王X2与姜X于2012年经金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王X1由王X2抚养。后因王X2工作繁忙,无人照顾孩子,改由姜X抚养,并约定王X2还清房贷后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医疗费和学费按照发票各自承担一半。2016年年底,王X2还完房贷,并不主动给付王X1的抚养费,2017年至2019年,姜X多次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且后姜X为使孩子接受良好教育搬至西昌居住,男方以学费等并非正规发票而拒绝支付,500元每月的生活费明显不够孩子的开支,故而我方向喜德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王X2直增加王X1的抚养费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三、办案经过:

立案前经过充分的准备,证据、法规各方面都进行充分准备,和法院形成良性沟通,法院立案后,反复多次与对方当事人沟通,配合法院一起做对方的思想工作,最终经过多次的调解终于达成和解。

四、案件结果:

一、王X2给付王X1抚养费由原来的500元/月增加为1000元/月(从2021年1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

二、王X2将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未付的抚养费(9x500元/月=4500元),一次性给付王X1

(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王X1产生的大额(2000元以上)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姜X和王X2各负担一半;


  • 2020-12-03
  • 喜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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