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寻衅滋事罪,为被告人争取缓刑。

  • 综合类型
  • (2020)内0203刑初16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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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为其争取了缓刑。

案件详情

    李XX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203刑初XXX号。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张某某、李XX、文X、朱某某、侯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人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深入了解了案情,在法庭上提出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建议。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人员:樊XX等。判决日期:2020年9月28日。


  • 2020-09-28
  • 包头市昆都伦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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