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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案件具体事实出发,争取缓行。

  • 综合类型
  • (2019)云0381刑初157号
建设工程纠纷
王玉用律师 在线
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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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得以采纳,被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X,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用,云南XX律师。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1以要求被告人董XX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1之委托代理人杨X,被告人董XX及其辩护人王X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9日23时左右,在宣威市乐丰XX董X2家,被告人董XX与董X1因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人董XX用脚踢了董X1上身一下。经鉴定,董X1之损伤评定为轻伤某级。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董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X1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自首;双方就民事部分未达成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董XX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董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当庭表示其错了,民事部分愿意赔偿。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XX故意伤害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发表以下量刑意见:被告人董XX与被害人董X1系亲兄弟,由于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主动投案,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23时左右,被告人董XX与其亲兄弟董X1在宣威市乐丰XX董X2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董XX打了董X1一嘴巴,继而互相抓扯,在此过程中董XX用脚踢着董X1上身,导致董X1受伤。案发次日,董X1向公安机关报案。董X1之伤经医院诊断为:1、三根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左侧第4、5、6肋);2、腰部挫伤;3、陈旧性肋骨骨折(右侧第6肋);4、陈旧性腰椎骨折(L1);5、窦性心动过缓。2018年8月9日,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X1左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某级。2018年9月25日,民警电话通知董XX到宣威市公安局乐丰派出所接受调查,董XX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打伤董X1的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董XX赔偿董X1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已当庭履行,董X1表示谅解董XX,请求法院对董XX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董X1的陈述记录,证人董X2、肖X、朱某、崔X的证言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董X1病历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与被告人董XX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XX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XX与被害人董X1系亲兄弟,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本案民事部分已协议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自首情节;积极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孙XX

    人民陪审员  程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柴XX


  • 2019-04-24
  • 宣威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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