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索赔案—心源性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 金融保险
  • (2020)甘0823民初452号
金融保险
张宁律师 在线
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01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杨XX索赔案—心源性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2020)甘0823民初452号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杨XX在家中熟睡时,半夜摔在地上意外死亡,家人第二天发现其死亡事实,遂在三个月后得知杨XX生前曾在购买房屋办理贷款时,曾在银行投保过一份意外保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心源性猝死属于免赔死因,不予赔偿,杨XX家人遂将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银行告上法庭。

    2、案件承办结果: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330000元保险金。

    (二)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三)律师说法

    虽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辩护意见“心源性猝死”系杨XX死因,但医院在死者死亡后四个月才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作出时间距离事发较久,且出诊医师到达死者现场时杨XX已经死亡四小时后以上,医师并未进行详细的诊断检查。对于该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系医师医学上的推理分析,并不是准确、客观、唯一的。且其内容与120出诊记录不一致,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保险公司拒赔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 2020-09-18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宁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宁律师
5.0分服务:501人执业:4年
张宁律师
16208202****4468 执业认证
  • 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 甘肃平凉崆峒区南门什字星泰广场A栋11楼
张宁律师系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业务范围涉及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
  • 181 3988 5720
  • zn5689001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