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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20)沪0109民初114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耿艺宸律师
帮助委托当事人协商调解,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原告:梁XX,男,193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张XX,男,200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理人:张XX(张XX之父),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艺宸,上海XX律师。
被告:王X,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房X,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艺宸,上海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杜XX,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郑XX,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XX,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常熟XXXXX号。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上海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XXXXX号。
负责人:徐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员工。
原告梁XX与被告张XX、王X、房X、王XX、杜XX、郑XX、王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诉。
审判员  杨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20-09-02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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