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行初165号
原告邹X,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冯超,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沙坪坝区凤天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常X,区长。
原告邹X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邹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X负担。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赵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叶长华
书记员 汪XX
律师观点分析
因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作出沙府发[2019]8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磁器口金碧正街项目的征收决定》,邹X对该沙府发[2019]8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磁器口金碧正街项目的征收决定》不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与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和解,邹X撤回起诉,获得了公平的补偿。
律师点评: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建议当事人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