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X、王X等与戴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信息:戴X于2017年11月9日向王X转账支付了100万元,王X、卢X、某公司于当日向戴X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某现金300000元,此款用于公司经营使用,此笔款无息使用,但每月九日前支付50000元直至支付到2018年5月9日止,共计陆个月。”戴X于2017年11月18日向王X转账支付了60万元,王X、卢X、某公司于当日向戴X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戴X现金人民币180000元,借款周期陆个月,从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止,此款用于生意经营使用,该款属无息借款。注:每月支付30000元。戴X于2018年11月15日向王X转账支付了20万元。
争议焦点:案涉2017年11月9日、11月18日两张金额先后为30万元、18万元的借条所涉借款是否真实出借。
代理意见:借条上明确载明“今借到”,且戴X另向王X等出借借款160万元,足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出借能力。王X、某公司、廖X一审中仅抗辩称前述有关借条并未实际出借借款,现二审中又以前述两张借条系对有关借款的高额利息另行结算所出具作为上诉理由,但有关理由并不足以反驳戴X所举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