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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 非诉讼类
  • (2020)鄂0102执3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玉晴律师
通过我方的努力得到的结果: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件详情

    樊XX与X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0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樊XX,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特别授权代理),安徽XX律师。

    被执行人X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XX。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樊XX与被执行人X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蜀劳人仲字(2019)4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0,710.29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

    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冻结银行账户,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X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某某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陈某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XX


  • 2020-07-23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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