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XX与X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0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樊XX,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特别授权代理),安徽XX律师。
被执行人X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XX。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樊XX与被执行人X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蜀劳人仲字(2019)4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0,710.29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
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冻结银行账户,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X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某某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陈某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