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业主仲裁开发商开求办理不动产权证

  • 合同事务
  • (2021)淄仲裁字第3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发星律师
开发商在业主支付房屋全款情况下不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严重违约,业主须及时起诉或仲裁维权。

案件详情

    业主仲裁开发商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淄博仲裁委员会

(2021)淄仲裁字第358号

    申请人:周XX,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XX专职律师。被申请人:淄博XX公司。

    2011年6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晨升汇景33号住宅楼1单XX预售房屋,房屋总价款338498.5元。2011年7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首付款102499元,并于2012年6月7日办理了尾款236000元的银行贷款。申请人还于2011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4685元的储藏室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13年5月1日前为申请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但被申请人至今仍迟迟不为申请人办理。

    仲裁委依法裁决一、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晨升汇景33号住宅楼1单XX(含附属储藏室)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不动产过户登记。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员:邢xx

    秘书:周x

    2021年10月20日


  • 2021-10-20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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