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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仲裁开发商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 合同事务
  • (2021)淄仲裁字第3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发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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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业主仲裁开发商要求办理不动产证

淄博仲裁委员会

(2021)淄仲裁字第356号


    申请人:徐X,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XX律师。被申请人:淄博XX公司。

    2011年6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晨升汇景33号住宅楼1单XX602号预售房屋,房屋总价款318988.5元。2011年7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首付款95988元,并于2012年6月29日办理了尾款223000元的银行贷款。申请人还于2011年6月16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6720元的储藏室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13年5月1日前为申请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但被申请人至今仍迟迟不为申请人办理。

    仲裁委依法裁决一、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晨升汇景33号住宅楼1单XX602号(含附属储藏室)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不动产过户登记。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员:邢xx

    秘书:周x

    2021年10月20日


  • 2021-10-20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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