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损害赔偿
  • (2020)沪7101民初5XX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光慧律师
胜诉

案件详情

    张X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XX日下午,原告在上海XX乘坐位于站台的下行手扶电梯时,未紧握扶手且低头看手机,被后方被告滑落的行李箱砸到腿,导致原告摔倒,腰部撞到电梯受伤。原告因受伤无法搭乘列车,将当日车票退票,产生退票费XX元。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至上海市同仁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腰部损伤及腰1、2右侧横突骨折。

    2020年XX月XX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外力作用致腰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现腰部活动轻度受限,未达等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拍摄的事发经过以及医院的诊断报告,可以证实原告受伤是其在乘坐手扶电梯过程中被被告滑落的行李箱撞击摔倒形成。由于被告在搭乘手扶电梯时未能看管好自己携带的行李箱,导致行李箱滑落致使原告受伤,对此被告负有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此次纠纷的主要责任。原告在乘坐手扶电梯时未紧握扶手,且低头看手机,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自负1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金额共计2XXXX.60元。2、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期共60日,其中有8日是原告的家人对原告进行护理,护理费按误工费的规定计XXXX元,其余根据原告的伤情,按每日60元、期限52日计算。本院确认护理费共计XXXX元。3、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按每日40元、期限60日计算,营养费共计2,400元。4、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告每月工资收入为X,000元,按鉴定意见原告伤后休息期120日,本院确定原告120天的误工损失为XX,000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本院确定为1,623元。6、退票费,原告因受伤无法搭乘当日当班次火车,故作退票处理,由此产生XX元退票费,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7、鉴定费,原告为查明伤残等级及营养期、护理期、休息期而支付鉴定费1,950元,属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确认。8、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侵权行为虽导致原告受伤,但尚未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本院对此不予认定。9、律师费,原告为主张民事权利而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律师费X,000元,属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各项损失共计XXX,042.70元,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XXX,638.43元。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损失XXX,638.43元。


  • 2020-07-30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