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动迁时,未实际入住,是否视为同住人?

  • 征地拆迁
  • (2020)沪02民终12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崔华律师
关于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并不是严格以实际居住为条件,也会考虑为改善居住条件等而搬出居住的情形。

案件详情

    上海市第二中XX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成,男,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女,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男,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女,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男,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顾*,男,住上海市。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英,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妹,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顾**、商**、顾*、卢*、顾**因与被上诉人顾*英、顾*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1865号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顾**、商**、顾*、卢*、顾**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商**、顾*、卢*、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商**、顾*、卢*、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47元,减半收取7,923.50元,由上诉人顾**、商**、顾*、卢*、顾**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林X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高 胤

    审判员  范XX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20-03-31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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