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女子跑黑车险被强奸 男子一审获刑九年半

  • 刑事辩护
  • 2021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尚渠律师
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女子跑黑车险被强奸男子一审获刑九年半

起诉意见书确认事实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2月某日,被告人甲X以包车为由,将被害人乙X驾驶的小轿车从A市骗至B市荒山上,强行将被害人乙X强奸,后被告人甲X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乙X随身携带的现金4000余元,因被害人大声呼救未能得逞。

2、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甲X以包车为由,将被害人丙X驾驶的小轿车从A市骗至B市荒山上,后被告人甲X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丙X随身携带的现金360元及黄金坠子一枚。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甲X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未能得逞,经B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黄金坠子价值人民币850元。

法庭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抢劫不是事实,自己不知道被害人身上有钱,第二起强奸不是事实,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意图,被告了甲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于第一起强奸罪的未遂和第二起强奸罪的未遂有异议,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证据不能成立。

1、第一起抢劫罪的未遂,从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看:首先,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次,该起抢劫不是被告人甲X另起犯意而产生,被告人自己本身就没有想过要对被害人进行抢劫,第三、所谓被抢财物自始至终均在被害人自己的控制范围,第四、被告人甲X没有实施也没由见过任何被害人的财物,公诉机关出具的材料没有证据能表明这一点。

2、第二起强奸未遂,从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看,首先,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次,该起强奸不是被告人甲X另起犯意而产生,被告人自己本身就没有想过要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被告人甲X认罪态度较好,基于以上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甲X

以强奸罪予以六年量刑,以抢劫罪处以四年量刑,综合在六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对于两次未遂,依法认定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某日,被告人甲X已包车为由,将被害人乙X驾驶的小轿车从A市骗至B市荒山上,强行将被害人乙X强奸。在返回途中,被告人甲X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将被害人乙X随身携带的现金4000余元搜出,并将该款暂放于该车工具箱内,当到达B市某小区门口时,被告人甲X欲抢劫该款,因被害人强烈反抗并大声呼救未能得逞。

2、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甲X以包车为由,将被害人丙X驾驶的小轿车从A市骗至B市荒山上。后被告人甲X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丙X随身携带的现金360元及黄金坠子一枚。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甲X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未能得逞,经B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黄金坠子价值人民币8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X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去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甲X在抢劫被害人乙X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抢劫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甲X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甲X辩称自己没有抢劫乙X的故意,不够成抢劫未遂的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依法出示了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在卷的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甲X实施了抢劫行为,因此,对此辩解,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甲X辩解自己没有要强奸被害人丙X的意图,不够成强奸未遂的意见,其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甲X不够成强奸未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X犯强奸罪未遂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2021-11-10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