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婷,上海XX。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北京XX公司已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