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4民终1781号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周某和朱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湖南某公司返还款项100000元;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周某和朱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湖南某公司赔偿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算式: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湖南XX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审判长吴XX
审判员李灵
审判员王X
书记员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