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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 综合类型
  • (2021)黑0691刑初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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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辩护量刑减少一个月,被告人王某可以在过年前回家。

案件详情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XX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检察院两项建议8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李X因其父亲在杜尔伯特镇某处喝酒将饭桌掀翻,之后李X离开,邻桌的被告人王X等人见状后追上李X进行殴打,李X父亲上前解开误解,李X与王X等人说话过程中,被害人姚X等人步行路过时看向王X等人,之后发生口角相互厮打,经鉴定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害人王X等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于惩处。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X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有自首、坦白行为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X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三、被告人王X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姚X损失并获其谅解。

    四、三被害人对涉案事件具有一定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 2021-12-04
  • 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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