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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二十余年被告知自己涉嫌故意杀人?已获得不起诉决定

  • 刑事辩护
  • 衡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刑事辩护
黄思思律师 在线
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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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对比各证据矛盾之处,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等,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打过电话给被害人,客观不存在犯罪事实,无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吴某犯罪等法律意见,最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对受援人刘某决定不起诉。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类型:刑事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

    指派单位:湖南省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湖南省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黄思思

    编写人:黄思思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故意杀人罪

    【案情简介】1998年春节一天,吴X听说被害人李XX强奸其女友欧X,决定报复,找到其跟随的“老大”石X借来了枪支,又找到张X帮忙。1998年1月28日凌晨1点到2点间,吴X通过一女子电话联系被害人李XX确定了其所在位置,遂同张X一起枪击了李XX,而后迅速逃跑,被害人李XX因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16日凌晨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XX系他人枪击,造成腹部贯通伤致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因组织首领石X被公安抓获后,牵扯出多件以往的陈年旧案,衡阳市公安局发现1998年发生的枪击案可能另有同伙,于2020年4月9日拘留了嫌疑人刘X,另有同案人欧X静、刘X生也同时被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刘X于2020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30日,衡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X生、欧X、刘X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中指控刘X通过其男友李XX的BB机联系被害人李XX,从而得知被害人李XX的所在位置,由吴X和张X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刘X生与欧X静则作为接应,帮助二人逃离现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1年8月26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衡阳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因三人所涉及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又未委托律师,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XX、黄思思律师作为受援人刘X的辩护人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到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详细查阅并复印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查看公安机关制作的抓获情况说明和案卷笔录,了解事发经过,并审核案卷所附的全部证据,承办人据此认为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可以作无罪辩护。随后,因刘X已被取保候审,承办律师在征询市检承办人员意见后,于湖南XX所内会见了刘X,就本案事实及辩护意见进行沟通,刘X表示同意。

    通过阅卷和会见,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吴X与张X故意杀害李XX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受援人刘X是否有参与共同犯罪的首要关键在于:案发当天两次打电话给李XX的女子是否就是受援人刘X;其次则是刘X对于吴X准备枪杀李XX的犯意知情。

    承办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案卷证据材料,查找相关案例、检索相关法律法规等,及时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法律意见书,表达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X在当天联系过被害人、刘X事前知晓吴X准备犯罪等无罪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应作不起诉决定。

    2021年10月27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衡阳市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X客观上是否打电话给李XX获取其位置、主观上是否明知吴X准备故意杀害李XX而提供帮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承办人还得知同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另外两名同案嫌疑人也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全案不诉,本案圆满结束。


  • 2021-10-23
  • 犯罪嫌疑人
  • 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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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思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实习及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涉及刑事辩护、公司实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维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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