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同一工程标的,实际施工人在与总承包单位及后进班组就其施工工程量结算后,要求与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单位承担补充付款责任,代表被告单位应诉,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0)粤1203民初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雪英律师
本律师在代理本案中,及时为当事人制定诉讼方案,申请追加第三人以进一步证实我方所阐述的事实,即我方非案涉工程承包方,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第三人已授权案外人即后进班组与原告办理完成结算并付清款项,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并最终赢得法院支持,全案胜诉。

案件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1

    原告:张X

    被告:A公司

    第三人:B公司

    原告张X诉称,被告承包了某工程项目,并于2017年11月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将其中的某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告进场施工后,因被告与业主就工程发生纠纷,原告撤场,后双方于2018年12月初对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并制作结算清单,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造价275万元。被告的法人及工作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之后案外人承接了后期工程,案外人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后就不再支付,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7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代理人代理被告出庭应诉本案,在举证期内向法院申请追加业主方即B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本案事实,并向法院提供了原告与案外人及总包单位的结算协议、结算总造价文件清单、收据,第三人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的承包合同,以向法院证明案涉工程第三人并未向被告发包,被告并非案涉工程承包方,原、被告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责任书》并未实际履行,被告法人在结算清单中签字仅为配合原告向第三人办理结算,并且已签注要求原告按定额标准向第三人办理结算。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其施工工程量与总包单位及案外人办理完成结算,并由案外人向原告直接支付款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原告对于结算事宜签字确认无异议,就涉案工程已无任何权利。原告再就同一涉案工程在款项结清后转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并无法律依据。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 2021-03-19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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