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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陈XX污染环境、寻衅滋事刑事案件

  • 刑事辩护
  • (2020)晋07刑终276号
刑事辩护
王梦菲律师 在线
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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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X族,初中文化,系河北省任丘市村民,住本村××号。2015年7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XX、郭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X族,小学文化,系运城市闻喜县村民,住本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7日经传唤到案。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X族,小学文化,系运城市闻喜县村民,住本村××号。2019年11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XX,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X族,初中文化,系河南省浚县村民,住河南省濮阳县。2019年12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梦菲,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X族,初中文化,系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居民,住濮阳县。2019年12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XX,河南XX律师。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陈XX、李XX、蒋XX、蔡X犯污染环境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晋07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陈XX、李XX、蒋XX、蔡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15年7月28日,李X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18日因刑满被释放。

    4、提取笔录、提取清单。2019年11月6日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接到举报在百草坡村村南有人加工铅锭,污染环境。对加工人员的宿舍进行检查,提取过磅单四份、NOTEDATE纸11页、纸品11页、记账稿纸1页、信封1个、记账笔记本1本、锡箔纸3张、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

    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从李X处扣押白色福特汽车(车牌号冀J8××**)一辆、XX手机一部。白色福特汽车(车牌号冀J8××**)发还梁XX(李X妻子)。

    6、刘XX团伙购进废旧电池来源一览表、王X1银行流水、蔡X、蒋XX、李X2银行流水、高XX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赵X银行流水明细、孔X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赵X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张X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刘X开户信息、米XX开户信息、谢XX开户信息、赵XX、张XX、任XX、黄XX、申XX、贾XX、贠XX开户信息、季XX开户信息及流水、郜XX、李XX、冯XX、高XX、宛合会、白X、张XX开户信息、耿增余开户信息、周XX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冯X1、王X2、王XX、崔XX、闫XX开户信息。

    7、山西众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废旧蓄电池及拆解填充物危险废物性质鉴定报告。结论为:危险废物:未拆解的废旧蓄电池质量约24.15吨;危险废物:已拆解废旧蓄电池填充物(铅板)质量约73.30吨;危险废物:已拆解废旧蓄电池外壳质量约9.95吨;危险废物:粉尘质量约7.56吨;危险废物:废渣质量约1.56吨;一般固废:废铅锭质量约25.30吨;危险废物质量总结116.52吨。

    8、证人王X1的辨认笔录、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称,2019年9月中旬,李X和一个姓刘的男子去郭家堡乡百草坡村找过我两次说是要租我的房子,说是用来当库房的。9月18日李X去百草坡村找到我,和我签订的租房合同,该合同是我起草的,每个月租金4万元。9月底姓刘的用别人的银行卡给我转了3万元,用谁的银行卡我不记得了,10月底那名姓刘的男子还是通过之前的那张银行卡给我转了5万元。10月2日李X跟我说租住我南面的两间房子和西面的活动用房,还用我的铲车,一个月再给我5000元钱,这5000元钱没有给我。李X和姓刘的男子开车到白草坡附近租房子,正好我喂猪碰到的,我不知道他们租上厂房干什么。

    其辨认出刘XX就是和李X一起租其房屋,给其转钱的人。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王X1将坐落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房车营地对面的房屋出租给乙方李X使用。

    9、证人董X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我来说一下张XX租我地的事情,我的地位于乌金山镇西沙XX北XX。这块地是我2018年7月份和西沙XX会租的,当时一共租了27亩,租了三十年,每亩租金一年600元。我准备盖库房放东西。面积是1080平方。还有6个活动房,盖好后说要出租,2018年11月份,我朋友侯XX介绍张XX租我的厂房,一年租金二十万,我觉得合适,收到租金后和张XX签订了租赁合同、租金是侯XX给我的,分三笔,第一笔银行转账10万,第二笔微信陆续转账3万元,第三笔银行转账7万元。2019年3月我听说侯XX偷XX去缅甸被抓,不放心我的厂房,我去了厂房里,看见过一个一样的炉子和蛇形的管道,管道和炉子连着,最后管道口就伸向厂房外面,厂房里还堆着三、五百个电瓶。当时有四五个人,其中一个就是张XX。只有一个男子开的叉车叉东西,其他人在活动房坐着,叉车司机告诉我他们炼铅了。2019年5、6月份环保局给我打电话,说厂房里的活不能干,我去告诉他们让他们赶紧走,去了和上次一样,不过这次我看见大概七八个铅锭,电瓶也比上次多,分了两堆,一堆是壳子,一堆是拆完的电瓶。

    10、证人冀XX提供的党员审议会、村“两委”商议会、村民代表决议会复印件及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2019年10月10日之前我是乌金山镇西沙XX村主任,西沙XX北XX附近的一块集体土地是我在职期间租赁给一个叫董X的太原人,出租了27亩,每亩一年600元,租期为三十年,他说他要做冷库。其他情况不清楚了。该三项会议主要内容为会议记录太原董X租地一事。

    11、证人孔X辨认笔录及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我朋友张X找到我说他亲戚孙X做生意需要办理一张银行卡,出于对张X的信任,我在保定XX银行办理一张尾号为4577的银行卡,密码是孙X设定的,孙X就是用的这张卡。我不知道孙X从事什么职业,也不清楚卡内资金往来情况。

    其辨认出孙X就是使用其银行卡的人。

    12、证人张X辨认笔录及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孙X是我老公姐姐的男朋友,家庭聚餐时孙X说是在山西做电池生意,用过我尾号为5870的卡转账,也用我朋友孔X的农行卡。孙XX是孙X的叔叔。

    其辨认出孙X是本案让其用银行帮忙转账的人。

    13、证人于X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刘XX(刘X)是我的朋友,尾号为9579的中国XX银行卡是我的卡,主要用于偿还我的任丘市XX公司的车辆贷款,还有一些其他业务。2018年11月份,刘X说他是“黑户”,无法办理银行卡,需要使用我的银行卡帮助其转账,进出账都是刘XX电话微信联系我让我操作,之后他把我好友删除了,我和他联系不上之后就也把他删除了。我只知道刘XX经营服装厂,其他干什么不清楚。我向孔X4577银行卡分6笔转账200万元左右,向孔X尾号4577分5笔转账100万元左右,不清楚用途,是刘XX让我转的。刘XX2018年12月22日至12月23日向我10笔转账,共计50万元,他说是服装费。向王X2尾号为8171银行卡转账5笔,100万元是刘XX转的。向刘X尾号为6270银行卡转账100余笔共计2800万元是刘XX转的。该卡实际持有人是刘XX。向赵XX尾号为4477农行卡转账10余笔共计约100万元是刘XX安排的。与我无关。2019年11月初向李X2转账约200万元,是刘XX安排我转的,我之后问过李X2,他说该卡也是刘XX使用的。我和陈XX、臧X(转入2100万元)、蒋XX(两笔共计约100万元)、蔡X都是刘XX让我转的,干什么不清楚。

    14、证人李X2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刘XX是我同学,2019年10月份刘XX跟我借了一张农行卡,当时他说他是黑户,他做砂石生意,用的我尾号为7474的农行卡,他借走之后我这张卡业务我就不清楚了。

    15、证人刘X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我和于X是初中同学,2019年年初,于X说需要我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业务,我办理了XX银行尾号为6270的卡,交给于X,预留电话号码也是于X,将该卡交给于X,之后具体谁使用这张卡我就不清楚了。我不认识蒋XX。

    16、证人孙X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孔X是我朋友,孔X尾号为4577的卡是我用的,2018年10月份我堂叔孙XX找我说需要办理几张银行卡走账我就和女友谢XX说这了这件事,谢XX就提供了一张农行卡,张X也提供了一张农行卡,孙XX说再多办理几张,就又找孔X办理了农行卡。孙XX使用多张银行卡办理什么业务我不清楚,孙XX说他是干门窗、消防工程的销售。他说他在山西省榆次区做电池生意。我只认识谢XX、张X、高XX,高XX是孙XX的妻子。孔X银行卡的转账都是孙XX用的,资金用途及去向,我不清楚。

    17、证人杨X提供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我是徐水县XX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主要是将收购的铅锭提纯加工精铅。我做业务用的是王X2的卡转账,山西给我供货的记得有个叫“刘X”,我们从干这行的微信群里认识的,还有一个叫孙X,我记不清他俩谁发的转款的银行卡卡号,钱是打到“赵X”的银行卡里。刘X说是在山西太原一带,孙X是不停问我铅的行市、价钱、2018年12月到2019年1月,有60来笔,总共1500多万,我用的是王X2、王XX的银行卡转账的。

    18、证人王X2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尾号为0976的卡、尾号为8171卡都是我的,上面的转账是杨X让我转给谁的我就给谁转。

    19、证人冯X1提供的微信截图(包括微信号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及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2018年6月22日,我通过一个废旧金属交易的微信群,加了一个微信昵称前途无聊的男子,自称姓孙,微信号×××99,没见过孙姓男子的相关手续,2018年11月23日,我给该男子用谢XX的卡转了50万元,2019年1月1日,给于X转账50万元,作为向这名孙姓男子回收签订的预付款,1月2日再次转给于X尾号为9579的农行卡转账25250元。

    20、证人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2018年11月14日,我添加另一个微信昵称为“顺”的男子,微信号为×××66,我们商量好铅锭的价格,这个男子就将货车过泵的单据(显示吨数)照片通过微信给我发过来证明他已经将铅锭装车,然后我将一部分资金转给这个姓孙男子所提供的银行卡上,等货车过来,称重验收后我再给他转剩余的款项。孙姓男子发过来开户人:赵X,尾号为1973的银行卡。我将资金转入该卡。收了大概11车货,共计380吨。

    其提供的聊天记录证实孙姓男子向其购买铅锭。

    21、证人臧X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其辨认笔录及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从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1月4日,我向于X农行卡分80余笔转入3495万余元,是我向“刘X”购买铅锭所支付的货款。从2019年4月4日开始,我就和“刘X”通过电话聊天,商量好铅锭的单价及出货量后,“刘X”就将货车过泵的单据(显示吨数)照片、货车司机的电话通过微信给我转发过来,证明他将铅锭装车,然后我将一部分资金转给“刘X”所提供的银行卡,开户名于X上,等货车过来,称重验收后我再给他转剩余的款项。“刘X”微信昵称:自XX,微信号:×××TG_BFS,电话XXX,138××××****,我还用臧XX给“刘X”转帐660万元左右。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1月4日,刘X给我们大约2300吨铅锭。

    其辨认出刘XX就是向其出售铅锭的“刘X”。

    22、证人王X3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我是豫ET××**这辆大型车的司机,201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XX物流给我派的货,给我留货主电话,有事联系货主,然后我告诉司机,司机再按货主提供的地点去拉货,车到地点之后货主组织其他小型车辆向我大货车装货,每次大约拉35吨左右,大概拉了四五次。装货后到榆次有两个卸货点,具体不清楚,收货人是手机号为999的人,货到后蔡X根据货车过泵微信,给我转运费。2019年11月我拉了30余吨废旧电池到榆次。运费一车3000元,年初贵一些一车4000元。

    23、证人邓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我和高XX驾驶王X3豫ET××**大货车,2019年11月5日王茂生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河南安阳内黄配货,给了我一个联系电话,到了高速口,有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从高速口出来接到我指定地址,是一个废品收购站,到了之后才知道是运输废旧电池。我驾驶的大货车装了三十多吨废旧电池,当晚10点左右装完出发,我连夜从内黄赶往榆次。11月5日中午2点多百草坡一个负责人开一辆白色轿车到龙湖高XX接我到百草坡生产点,当时我直接过了泵,车间里没有工人,地上堆放的电瓶中间有被锯开的锯印。接的人告诉我吃完饭再卸车,我在饭店吃的饭,晚上吃完饭5点多,发现车间被封了,我电话告知了老板王茂生,就回家了。车在百草坡放着。我不认识蔡X。

    24、被告人李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称,我是2019年11月4日开始炼铅锭的。企业实际投资人叫刘X,我们炼制窝点除了我和刘X,由包工头XX带的11个工人。我在车间负责收料、过磅、接销售成品的客户,并负责成品过泵,然后平时买菜,以及生产过程遇到问题向刘X汇报。我给刘X打工每月5000元工资。今年9月份,刘X联系好百草坡这个养殖厂内的闲置车间以后,我联系了吊车以及货车,和我这里干活的包工头“XX”把炼制设备以及拆解的电池铅板从乌金山镇西沙XX搬到了这里,然后由刘X找的安装工把这些设备安装好,安装了大概一个多月,期间我和XX在车间招呼工人干活、买菜、买配件等,11月4号晚上7点多开始组织工人生产,一直到5号上午10点,把拉过来的电池铅板通过炼制炉进行高温加热,最后做成铅锭成品。当天晚上一共生产了3个完整的铅锭。之前还从西沙XX那里拉过来7块完整的,所以车间里一共有10块铅锭。5号下午6点环保局工作人员就到场发现我们非法组织生产,就报了派出所,把我带走了。每个铅锭大约2吨多。我们在购入原料废旧电池以后,由XX组织6到7名工人负责把铅板取出来,然后由剩下的5到6名工人,负责对炼炉加热,把铅板填入炉中、高温液化后,将铅液倒入模具中,冷却后形成铅锭。

    2018年12月份我和彭XX来到乌金山西沙XX村,刘X租用的生产车间那里,就在我们来的第二天,刘X开始点火,那时设备已经安好,原料也进好了,由姓孙的带领XX等工人进行生产。2018年12月份就生产了七天。购入废旧电池302.57吨,销售成品铅锭31.515吨,单价每吨15850元,总价49.9512万元。2019年5月到6月生产了30天,购买大约500吨左右的废旧电池,西沙XX那里处置了大概400吨,后来加工剩下的100吨左右电池板,废电池,前一段时都拉到百草坡了,在百草坡现场堆放的那些就是。废旧电池拆卸后的塑料壳如何处理,卖给姓李的老板。到案经过是当时我们在百草坡村我和房东王X1签订协议,租金由刘XX支付,一名姓孙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环保局和派出所的人在厂子里,我就主动回到厂里。我回到厂里后派出所的民警就直接将我带到公安局,我到了公安局如实说明作案经过。我和刘XX在榆次经营拆解废旧电池、提炼铅锭过程中,我挣得是工资,刘XX给了我现金5000元,转账5000元,一共获利1万元。

    其辨认出刘XX就是“刘X”;辨认出李XX就是其所说的“XX”;辨认出孙XX就是“老孙”;辨认出彭XX;辨认出张XX就是“张X”;辨认出陈XX就是负责管理工人的人;辨认出于X;辨认出于XX;辨认出孙X就是“大顺”。

    25、被告人李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称,2018年12月份我在榆次西沙XX那里带领工人拆解废旧电瓶,干了一个星期左右,2019年5-6月份继续在那里干了一个月左右,2019年9月份炼制铅板设备,从西沙XX搬到百草坡养殖场以后,我在那里安装设备,打小工干了十七八天。安装完以后我就回老家了,后来10月1号,小X(平时那里负责人)给我打电话说他们那里要开工,让我带几个工人过去干活,后来我给“小国”打电话,他从他们当地联系了7名工人,11月3日我们一起相跟的去榆次百草坡那里,到了5号上午,老板小X说环保不合格需要停工检修,我们就不干了,6号我就带工人全部回家了。我去榆次的活是我们礼元镇的,姓陈的人找的,他其实是我们的老板。我和我负责的9个拆解电瓶工人的工资都是由他发放的,他先把钱用微信转给我,然后我再把工人的工资发给工人。他基本不去厂里,平时安排我负责招呼工人干活,我开装载机从大车上卸电瓶时,他每吨给我多加2块钱。每拆一吨废旧电瓶给支付60元。拆完以后由炼制工人把炉子加热到一定温度,然后把电池板添加到炉子里,再加入其他辅料,高温液化,最后形成铅锭。西沙XX那个拆解点负责人是张XX,小X和我都叫他张X,去年12月份,今年5、6月份在西沙XX生产的时候他俩在招呼。去年12月份加工了200多吨废旧电池,今年5、6月份加工了700多吨废旧电池。我带人拆解电瓶,算是一个小包工头。在百草坡是11月4日下午开始拆解的,到了11月5日结束,我的工人拆解了大概90吨,具体没有泵过,之后就停工,第二天我们就回家了。

    我在榆次拆解废旧电池、提炼铅锭期间大概获利7000多元,其中工资6000多元,拆解电池的提成1000多元。陈XX给我转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将大部分给了工人。

    其辨认出张XX是西沙XX村生产点负责人;辨认出李X就是拆解电瓶的负责人“小X”;辨认出陈XX就是其们的包工头,负责给其发工资。

    26、被告人陈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称,我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至6月陆续在榆次拆卸废旧电池,提炼铅锭,干了几次,每次都是十天左右。干活的地方在乌金山镇西沙XX。2018年12月老孙通过他人找到我让我找些工人去榆次区西沙XX村拆卸废旧电池、提炼铅锭。我就联系了“李千千”,他找了7、8个工人,负责拆卸废旧电池,牛双期找了5个工人,他们将电池中的铅板放进炉子里,烧炉子,提炼铅锭,我找了李XX,李XX找了两个工人,李XX负责全面工作。干完活后,李小X给我结算工资。2018年12月份在西沙XX的厂子,拆卸了200来吨的废旧电池,每吨电池能提炼出0.6吨铅锭,这200来吨废旧电池提炼出130吨左右铅锭,每个铅锭重2.5吨左右,大概有60多个铅锭。姓刘的老板拆卸一吨废旧电池给我70元,我和李XX有时候给工人55元,有时候给工人50元,剩下的我俩平分。炉子提炼这块姓刘的老板提炼一吨给我90元,我给老孙15元,给“支小根”5元,给工人70元。2019年1月3月份停工(西沙XX厂),4到6月期间李XX又招呼我去西沙XX拆卸废旧电池,提炼铅锭,这期间拆卸废旧电池还是70吨,给工人55元,我和XX15元,我俩人一人一半,共拆卸了2000多吨,我和XX挣了3万元,提炼出1300多吨铅锭,有6000多个。我们一天拆除6吨多,炉子内径有一米粗,高4米左右,每次炼0.6吨左右,能炼出30来吨铅锭,再生产过程中的烟灰也含铅,提炼每吨废旧电池的铅板能有30来公斤铅灰,这些铅灰回收后,还可以销售。2019年6月份在榆次西沙XX生产完之后我就回闻喜了,没有再去。我的工资10天一结算,由李XX和小X对账,再由老板用于X的银行卡给我转账,然后我在根据每个人的工作量给他们发工资。我挣了3万多,李XX挣的比我多点。我获利15000元左右,我之前说我获利3万多是我当时记不清了,我通过这段时间回想应该是15000元左右。刘XX通过银行卡给我转的10万余元我给工人发工资,还有我和李XX的费用,还有些是刘XX让我从运城进货的材料费。材料费在15000元至20000元之间,我和李XX两人分了3万元,剩下的给了工人工资。

    其辨认出刘XX就是刘姓老板;辨认出孙XX就是联系其去西沙XX干活的“老孙”;辨认出李X就是厂里负责的李小X;辨认出牛双旗就是负责炉子提炼铅锭的“牛双期”;辨认出王XX就是负责提炼铅锭的人;辨认出闫XX。

    27、被告人蔡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我和刘X是在网上认识的,通过微信群“全国废旧金属交流群”,然后刘X联系我让我联系废旧金属(含铅的废旧电瓶)货源,答应每半挂车给我500元钱,我从2019年10月初给他收,大概收了200吨左右,大概挣了5000多元,转入我XX阳县农行开的卡中。2019年1月份我开始在濮阳县城城郊收购废旧电动车电瓶。然后出售。从中每吨挣取20元到30元。2019年5、6月份刘X联系我让我送废旧电池,一开始我没有给他送。2019年10月底刘X联系我购买废旧电池,最后谈成每车废旧电池(一车30吨左右)给我提500元,我就给他在我加的微信群里找资源,然后装车,装车位置不定,然后把废旧电池给刘X送到榆次,刘X将货款打给我,我再转给其他供货人。都是微信群里的,具体名字不知道,有现金有转账,刘X前几笔款给我的都比货款多,他说是用他的废旧电池提炼成铅锭后卖出的货款,他说再要废旧电池就从这里边扣,不要的话再把剩下的钱给他,一共转了200多万。最后剩一车多货款40万没有付,我总共送了他200来吨废旧电池。前期我不清楚刘X用废旧电池干什么,刘X给我钱后我才知道他用废旧电池来提炼铅锭的。我没问过刘X的手续,自己也没有任何储存、运输、销售、处置废旧电池的手续。我给刘XX提供了250吨左右的废电池,我每车获利500元左右,总共获利4000元左右。

    28、被告人蒋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蔡X是倒卖电动自行车电瓶,我是开车收购电动自行车电瓶,我收购电瓶然后他倒卖,我从濮阳XX收购,我收购的是电动自行车电瓶,都是铅电瓶,我是按斤收的每斤3.6元,然后按照每吨7250元卖出。从2018年9月份至今,我收购的废旧电瓶大概六七十吨。我收购以后直接卖给收废品站了。收购价700元,销售价7100元一吨,能挣100元。我收购的电瓶收购完就卖给蔡X了,他是倒货的。收购废旧电池,我没有任何手续。我从2018年9月份左右开始收购废旧电瓶,每天下来能收购1、2吨左右的电瓶。从2018年9月份至今共收购6、7吨。2019年2月底我与蔡X合作,他利用我有废旧电瓶来源渠道优势,由我负责给他收购废旧电瓶,他负责销售出资,每个月蔡X给我6000元工资。通过我收购的废旧电瓶具体数量记不清,可以通过我银行卡流水这算数量。经营使用的是XX银行卡。蔡X废旧电瓶有的运去河南省济源市XX一个叫XX的厂子,还有一部分销售到山西省榆次区一个叫“刘X”的人。刘X总计给我转了1338.23万元用于收购废旧电瓶。大概每吨8000元左右。折合销售吨数1672.7万吨,我认可这个数字。我们销售给济源的车辆是专业运输车辆,因为济源的厂子有正规手续,需要专业车辆运输,因为榆次刘X那里没有任何手续,所以我们运到榆次使用的车辆是普通货车。按照国家规定运输电瓶应当使用有资质的车辆运输。我们将电瓶从河南运到山西,跨省拉运废旧电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跨省拉运需要向环保部门报备,办理相关手续)。我们销售出去的电瓶,销售去济源的,厂家进行拆解回收,销售到榆次的,“刘X”组织人员对废旧电瓶进行拆解。取出电瓶中的铅,通过高温加热,炼制铅锭,然后对外销售。我给刘XX提供多少废旧电池记不准确了,大概有1500吨左右。我每吨获利30元,总共获利4万多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3月左右,魏XX(另案)以在该村的汽车玻璃水厂填埋渗坑时损坏第三居民组浇地用水管为由,指使魏XX(另案)、陈XX采取阻拦玻璃水厂施工、拉设备等手段,向该厂索要5万元赔偿款,后该厂李X1被迫安排冯X2向魏XX转账2万元,魏XX将其中1万元给了陈XX。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陈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称,我是我们村第三居民组的村民代表。2018年3月左右,村里的魏XX找到我说,王XX的铸造厂把我们社员自发安装的浇水管道碾坏了,还把我们社员的土地污染了。我们村多少土地被污染了,污染程度我都不清楚,我和魏XX到环保局反映问题。回来几天后,魏XX告诉我说王XX在厂后门外填土,叫我召集社员去挡住,并且说要叫冯X2赔偿(其实魏XX叫我们挡的目的就是让冯X2掏钱赔偿),我和魏XX到了填土的地方后就把当时干活的铲车挡住了,铲车被挡住后我就到了离王XX厂后门不远的土堆上面站着,这时冯X2就到了填土现场,魏XX和冯X2在说话,后来我们离开了。过了有几个小时以后,魏XX给我打电话说冯X2想把这个事情处理了,冯X2和魏XX还有张XX来到我家,冯X2说这个事情怎么弄,我说他把社员的土地都污染了,管道也坏了,冯X2说拿一万元作为赔偿,我说一万元不够。后来我们一起去吃饭,饭桌上魏XX给我打电话说他和社员商量了,叫冯X2拿出两万元把管道修好(我当时开的是免提)。过了一段时间,魏XX到我家里说冯X2给钱了,叫我去取钱,我和魏XX就到了东镇取钱,魏XX给我取了一万元,说另一万元设备拉走了冯X2再给,把钱取上我们就回村里了。

    其辨认出其和魏XX阻挡汽车玻璃水厂铲车施工的位置。

    3、魏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称,2018年3月的时候,我发现我的耕地被王XX的厂污染了,我就给县环保局打电话反映情况,结果没有回复我,我就找我队上的村民代表陈XX,告诉他王XX铸造厂后门的浇水管道被人弄坏了,旁边还有个臭水坑,我就和陈XX一起到环保局反映情况。后来接到一个叫冯X2的人的电话,他让我们有什么事先回村里解决。过了几天,魏XX给我打电话说王XX厂后门外在填土,让我赶紧过去看一下。我和陈XX到了后,看见有一辆铲车掩埋臭水坑,我就上前让铲车司机停住,没过几分钟冯X2从厂里出来,他说他已经联系了我村村委主任魏XX。后来魏XX给我打电话让我和陈XX先回村里。回村后我看见冯X2和魏XX、陈XX、张XX去吃饭了。过了一两个小时,我给陈XX打了个电话,问他谈的怎么样,陈XX告诉我说冯X2出两万元算是赔偿款。后来听陈XX说魏XX给了他一万元,剩下的钱一直没给他。

    其辨认出其和陈XX阻挡汽车玻璃水厂铲车施工的具体位置。

    4、被害人李X1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称,2018年3、4月份,我们计划停厂不干了,魏XX的两个村民说我们厂干活的铲车把他们在王XX后门外面埋的管道压坏了,把土地也污染了,向我要损失费五万元。我叫胡X打电话给冯X2解决一下,冯X2来了以后把我和胡X叫到其中一个挡铲车的人家里,当时魏XX也在场。在家里没有说成,最后在饭店达成一致,给他们两万元作为赔偿,我给冯X2转了两万元,冯X2说他转给了魏XX。

    其辨认出陈XX就是挡其厂里铲车不让干活并且向其索要2万元的人。

    5、被害人胡X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称,2018年3、4月份,我们计划停厂不干了,魏XX的两个村民说我们厂干活的铲车把他们在王XX后门外面埋的管道压坏了,把土地也污染了,向我要损失费五万元。我给冯X2打电话然让他解决一下,冯X2来了以后把我和李X1叫到其中一个挡铲车的人家里,当时魏XX也在场。在家里没有说成,最后在饭店达成一致,给他们两万元作为赔偿,我给冯X2转了两万元,冯X2说他转给了魏XX。当时冯X2给我打电话说魏XX告诉他,我们如果不给钱就不要想把设备拉走,我们当时为了拉走设备,才把钱给他们。

    其辨认出陈XX就是向其索要2万元的魏XX村民。

    6、证人冯X2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称,2018年3月,李X1的厂子计划不干了,魏XX电话里说是如果不干了需要处理一些事情。过了几点自称是村民代表的陈XX和魏XX二人到了厂里不让铲车干活,说是建厂的时候把村里的水管碾坏了要赔偿五万元。李X1告诉我后,我去找了魏XX,魏XX和我直接去了陈XX家里,当时陈XX态度非常强硬,就要五万元。最后达成协议赔偿两万元。2018年4月李X1快把厂里的设备拆完以后,魏XX说不给两万元就不要想把设备拉走,我通过我的银行账户给魏XX账户打了两万元。

    7、同案魏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2018年年初,环保局查封了玻璃水厂,在他们拆除设备的时候,我们村里的陈XX与魏XX以玻璃水厂污染和浇地的水管被铲车碾坏为由,把玻璃水厂挡住不让他们干活。冯X2找到我说陈XX和魏XX把厂子堵了,陈XX要五万元更换浇地的水管,后来经我协调冯X2答应给我们两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冯X2也没有给钱,陈XX和我说要是冯X2不给钱,就不让玻璃水厂的设备拉走。最后冯X2给我私人卡上打了两万元,我取了一万元现金给了陈XX,我留了一万元。

    原审查明:

    (一)污染环境罪

    刘XX(又名刘X,在逃)、被告人李X等人租用百草坡村村民王X1搭建的养殖场的空闲厂房,由李X负责安装设备、招呼日常生产并通过被告人李XX雇佣工人,将回收的废旧蓄铅电池用切割机破拆后,取出其中铅块,将铅块投入其安装的设备中,加入铁屑、钙粉后高温加热,加工出成品铅锭。李X等人于2019年11月4日至5日连续两天共拆解废旧蓄铅电池90余吨,生产出铅锭三个。经山西众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加工点现场堆放的废旧蓄电池、废旧蓄电池被拆解的填充物(铅板)、废旧蓄电池被拆解的外壳,被处置后产生的粉尘和废渣被鉴定为危险废物,对加工店现场存放的各类废物的质量(吨)核算为:危险废物未拆解的废旧蓄电池质量约24.15吨、已拆解废旧蓄电池填充物(铅板)质量约73.30吨、已拆解废旧蓄电池外壳质量约9.95吨、粉尘质量约7.56吨、废渣质量约1.56吨,一般固废:废铅锭质量约25.30吨,危险废物质量总计约116.52吨。

    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该加工点系2019年10月以后,刘XX、李X、李XX等人为躲避检查,将炼制场所从榆次乌金山镇西沙XX迁至榆次区XX。在榆次乌金山镇西沙XX加工点期间,2018年12月底,由刘XX出资,李X负责日常管理,联系被告人陈XX,陈XX又联系李XX等人,组织10余名工人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用回收的废旧电池提炼铅锭。李XX等人共拆解电瓶200余吨。刘XX将拆卸废旧电池及提炼铅锭的钱转到陈XX的银行卡上,陈XX再将钱转给他人。2019年4月到6月期间,陈XX、李XX组织10余名工人,共拆解废旧蓄铅电池2000吨左右。根据陈XX的农行卡(6XXX)流水显示,共收到刘XX支付的工资(从2018.12.27到2019.6.21)15笔共计452390元。

    被告人蔡X、蒋XX明知刘XX等人非法处置蓄铅电池,仍在河南濮阳等地大量收购废旧电池,雇佣货车运输至榆次区供刘XX、李X等人非法处置,经调取刘XX转账记录,折合蒋XX提供给刘XX废旧蓄铅电池1600吨,蔡X提供废旧蓄电池200吨,2019年11月6日,侦查机关联合环保局在百草坡现场查扣蔡X雇佣的货车一辆,装废旧蓄电池31吨。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食药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2019年11月6日李X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该局现场抓获。2019年11月17日闻喜县礼元派出所给陈XX打电话将其叫至礼元派出所,陈XX当时系礼元派出所取保候审人员,陈XX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该局民警将其带回。我局向礼元镇派出所了解,陈XX涉嫌寻衅滋事罪,当时系礼元镇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联系陈XX,陈XX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2019年12月20日,该局民警在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XX将蔡X、蒋XX抓获。2019年11月8日,在闻喜县礼元派出所配合下,将李XX叫至礼元派出所,将其抓获后带回榆次公安分局。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X、李XX、陈XX、蒋XX、蔡X的身份信息。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X、陈XX、李XX、蒋XX、蔡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XX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一、被告人李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陈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李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蒋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五、被告人蔡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六、责令被告人陈XX退赔违法所得一万元,返还被害人李X1。

    上诉人李X提出的上诉意见是:其系本案从犯,一审未考虑其自首情节,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审量刑过重、罚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上述意见基本一致。

    上诉人陈XX提出的上诉意见是:未拆解的24.15吨危险废物不能认定为定案数额,且其系一般工人,应认定为从犯,一审量刑畸重,罚金过高;关于寻衅滋事罪,属事出有因,不应认定构成此罪。

    上诉人李XX提出的上诉意见是:未拆解的24.15吨危险废物不能认定为定案数额,其系一般工人,应当认定为从犯,并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蒋XX提出的上诉意见是:其系通过电话微信与刘XX认识,对刘的犯罪行为不知情,应当认定为从犯,鉴定程序未送达给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一审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上述意见基本一致。

    上诉人蔡X提出的上诉意见是:一审认定危险废物116.52吨并不是其一人行为构成,且认定其提供废旧电池200吨,仅有其一人供述,属证据不足。应当认定其为从犯,一审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上述意见基本一致。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陈XX、李XX、蒋XX、蔡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XX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五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该五被告人均应认定为本案从犯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由刘XX出资,李X负责日常管理并联系陈XX、李XX等人,组织10余名工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用回收的废旧电池提炼铅锭,蔡X、蒋XX明知刘XX等人非法处置废旧电池,仍大量收购废旧电池运到榆次供该等非法处置的事实清楚,且有各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所佐证,足以定案。该五被告人积极参与犯罪,只是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此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五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一审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等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一审依据各被告人相关犯罪事实及具有的自首等情节所做量刑及罚金并无不当,故对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蒋XX所提鉴定意见不当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程序并无不当,故对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XX所提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一审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和证据并无不当,故对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皇甫权

    审判员 郑XX

    审判员 张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XX


  • 2021-12-16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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