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骆××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0)黔2301民初65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智律师
本案系民间借贷与劳动报酬纠纷的竞合,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生效要件包含借贷双方达成的借贷合意和借款的实际支付。

案件详情

    骆××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301民初6505号

    一、案件情况:

    原告: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XX;

    事实和理由:

    被告由于承包×××部分路面挖机开挖工作,简称“××公路”。2014年11月14日,被告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由原告女儿××介绍,并带被告到原告家中借款100,000.00元,用于挖机加油等。随后,原告到被告承包工地做工。原告碍于面子,于2017年8月23日才找被告偿还100,000.00元。被告便向被告出具一《借条》,该《借条》约定: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一次还清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二份、《个人征信报告》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以“××公路”公路垫资为由向其借款50000.00元,并就此向骆XX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8月23日,被告将前述借款50000.00元和在2014年11月14日之前的借款35000.00元(未写借条)加上原告为其在“××公路”做工的15000.00元工钱,共计100000.00元由被告向其出具了100000.00元的《借条》,《借条》载明:今2014年11月14号借到原告现金大写壹拾万元正(100000.00),定于2017年9月3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用途,修公路,借款人:被告,身份证:××××××××,电话:187××××2396,2017年8月23日。《个人征信报告》账户6载明:原告账户标识“291XXXX0001××××”于2014年11月14日向银行贷款30000.00元。被告质证意见为:两份《借条》均是其书写,50000.00元的《借条》实际借款金额是35000.00元,原告先给了5000.00元现金,后当天向兴仁××支行贷款30000.00元,共计原告所得的借款本金实际是35000.00元,当时被告与原告的女儿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写《借条》的时候多写10000多元给原告买烟抽,所以借条的借款金额书写成50000.00元。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X伲

    书记员 李XX


  • 2020-09-18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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