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XX县、市两级政府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

  • 行政类
  • (2019)冀1025行初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健律师
本律师作为张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为张XX提出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张XX承包期限内,未查明涉案土地是否存在他项权利,即为杨XX颁发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张XX要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为杨XX所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为杨XX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撤销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详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省XX县人民法院

    (2019)X1X2X行初2X号

    原告:张XX。

    被告:XX县人民政府。

    被告:XX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杨XX。

    案情简介

    1999年,张XX与本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本村6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后XX县人民政府在张XX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于2014年又为杨XX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严重损害了张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此后,张XX多次向XX县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均未得到解决,只得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XX县人民政府为杨XX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所颁发土地使用证,但XX市人民政府却认为XX县人民政府为杨XX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没有支持张XX的请求。

    张XX不服行政复议结果,遂以XX县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杨XX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XX县人民政府为杨XX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的规定。承包人已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就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政府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剥夺原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权利,再就同一土地发放新的土地使用证。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张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为张XX提出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张XX承包期限内,未查明涉案土地是否存在他项权利,即为杨XX颁发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张XX要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为杨XX所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为杨XX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撤销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刘XX

    人民陪审员:刘XX

    二0一九年十月十三日


  • 2019-10-15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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