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5民终1198号
案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卫市xxxx责任公司
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夏xxx分包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史富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马X1,北京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4,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母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5,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6,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住甘肃省环县。
办案经过:
本案中代理劳务公司,从劳动仲裁阶段至一审二审,劳动仲裁阶段公司未委托律师,公司自己员工参与庭审,仲裁结果对我方有利,但被申请人因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一审中我方未委托律师,亦未参加庭审,一审法院最终改变仲裁裁决,判决另一公司不承担责任。二审中,我方公司自己提起上诉,在开庭之前才委托律师,律师发现公司自己提出的上诉内容缺乏法律依据,脱离案件争议,后便补充上诉请求。最后在庭审中,律师以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为代理思路,庭后亦向法官提交相关判例,二审法官最终将另一公司加入承担责任主体,支持我方上诉请求,达到改判的理想结果。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宁05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母某支付工资8100元、向李X支付工资7280元、向马X2支付工资5420元、向海X支付工资5100元、向马X3支付工资3025元、向马X4支付工资3215元、向马X6支付工资7200元、向高X支付工资3060元、向马X5支付工资13000元、向袁某支付工资13000元;
三、被上诉人宁XX公司对被上诉人高X等10人的上述工资先行清偿,宁XX公司履行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向宁XX公司进行追偿;
四、上诉人中卫市XX公司在未结清被上诉人宁XX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上诉人高X等10人的上述工资承担垫付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中卫市XX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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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X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