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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思路,尽心取证,死亡侵权败诉案终件转败为胜

  • 损害赔偿
  • (2021)鲁1502民初1635号(2021)鲁15民终31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杨律师
本案中,接受委托后,及时的纵观整个案件,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对案件性质进行精准定位。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决定案件审理结果的关键证据,要及时积极的申请法院依职权或由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调取。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号:(2021)鲁1502民初1635号,(2021)鲁15民终3175号

    审理法院: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20年7月3日,杨XX(已死亡)和同事到被告装饰公司指定的别墅里进行别墅的保洁工作。下午15时左右,杨XX不慎从该别墅一楼预留电梯口处跌落至负二楼,致当场死亡。杨XX的近亲属郭XX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系承揽合同,遂驳回了原告郭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死者家属找到本人时,其所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刚刚下判,此时便面临是针对已经败诉的案件进行上诉还是重新起诉的问题。经与死者家属沟通且与死者生前一同干活的同事询问案件事实,本人认定,本案的定性应为侵权类案件而非提供劳务受害责任案件。决定对本案以侵权责任纠纷重新提起一审诉讼。案件受理后,我积极和法院进行沟通交流,在开庭之前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坠亡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的出境视频记录、法医的现场影像资料。证实事发时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别墅尚未安装护栏、护板且事发现场并未有任何的警示标志,杨XX的死亡与被告装饰公司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判令被告装饰公司赔偿原告郭XX各项损失(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06928.53元。

    裁判理由:被告装饰公司未给杨XX(已死亡)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致使其不慎从一楼预留电梯口处跌落至负二楼坠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杨XX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判人员:张X。


  • 2021-04-23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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