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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季X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21)苏1091民初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玉晴律师
一、原、被告非婚生子季某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季某1自2021年1月起至季某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其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分两次凭票结算); 二、被告季某补偿原告赵某8000元,分别于2021年7月底前、11月底前分别补偿3000元,2022年2月底前补偿2000元;

案件详情


原告赵X与被告季X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季X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2019年抚养费18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季X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被告每年探望季X2两次,其他时间不得干扰原告生活。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在打工时相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季X,后双方结束同居关系。被告收益颇X,但长期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季X辩称:同意季X随原告生活,但抚养费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无异议事实认定如下:××××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季X,由原告抚养至今,被告陆续给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非婚生子季X由其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异议,应予确认,被告则依法支付季X各项抚养费用。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9年抚养费,因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支付8000元,于一年内分三期付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每年行使探望权两次,因被告不同意,且探望权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基于调解不成,本案中不予处理,应由该项权利享有者的被告依法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子季X由原告赵X抚养,被告季X1自2021年1月起至季X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其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分两次凭票结算);
二、被告季X补偿原告赵X8000元,分别于2021年7月底前、11月底前分别补偿3000元,2022年2月底前补偿2000元;
三、驳回原告赵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朱X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XX



  • 2021-03-17
  • 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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