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与赵X1、刘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原告:孙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3,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赵X1,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天津XX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刘XX、赵X1分别是赵X2之母亲与继父。2020年10月赵X2意外去世,2021年5月原告孙XX将二被告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声称赵X2生前向其借款34.7万元用于做生意,因二被告是赵X2的继承人,故要求二被告清偿该款项。
办案经过: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二被告了解具体情况并及时向法院阅卷。通过多次和二被告沟通,二被告称并不知道赵X2是否在外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赵X2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通过阅卷发现原告孙XX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流水并没有任何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最后本律师通过综合分析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够得到支持。理由如下:(1)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原告与赵X2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银行的流水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资金的往来,但不能证明资金就是借款(2)虽然二被告是赵X2的继承人,但赵X2死亡之时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且原告方也无证据证明赵X2死亡之时存在遗产,根据《民法典》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实际遗产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故即便原告与赵X2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因没继承到任何的遗产也没有义务为其清偿。
案件结果: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全部的意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审判人员:张XX
书记员:王XX
裁判日期: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