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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非法经营香烟六十多万,25万以上就判五年,但本案仅仅判三年,并且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1)云0302刑初10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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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王正兵律师很荣幸能接受本案的委托,基于本案数额较大有六十万还多,按照云南省刑事犯罪标准非法经营烟草数额在二十五万以上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非法经营达六十多万,按照法律本案可能判近十年的有期徒刑。辩护人认识到本案的被告本身并不是开店经营香烟,更多的是零卖。并没有真正获利,经过每个环节认真把控,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是一个很好的结果。

案件详情

被告人蒋XX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617422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XX系初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被告人蒋XX的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蒋XX的辩护人认为蒋X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蒋XX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扣押的卷烟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蒋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109种2102条真品卷烟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2021-03-16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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