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盗窃罪。

  • 刑事辩护
  • (2020)闽0112刑初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丽丽(长乐律...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材料。发现公诉机关关于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数额与犯罪嫌疑人所陈述的有出入且缺乏证据,故辩护人在质证及辩护阶段对此提出异议。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以犯罪嫌疑人陈述的金额为准,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XX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12刑初51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文化程度小
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26日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又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7年4月18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XX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XX看守所。
辩护人王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田XX,男,1989年3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福州市长乐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XX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XX看守所。
辩护人李XX,福建XX律师。
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XX、田XX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检察官助理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XX及福州市长乐XX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律师王XX、被告人田XX及福州市长乐XX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律师李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并已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龙XX伙同被告人田XX进入福州市长乐XX湖南镇鹏陈村福建宝泰日用品有限公司财务室内,盗走该财务室柜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左右。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窗户玻璃上提取的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告人龙XX的DNA分型。
二、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龙XX伙同被告人田XX进入福州市长乐XX文岭镇中心幼儿园财务室内实施盗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钥匙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被盗现场的保险柜以及窗户铁条上提取的擦拭物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均包含田XX的DNA分型。
三、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龙XX伙同被告人田XX进入被害人李X位于福州市长乐XX的住处,盗走李X放置于床头的女士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左右以及价值人民币834元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窗户窗栅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四、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龙XX伙同被告人田XX进入福州市长乐XX古XX福坊村XXX厂财务室内,盗走该财物室保险柜中的现金人民币16000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保险柜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在保险柜侧面提取的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田XX的DNA分型。
五、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龙XX进入福州市长乐XX古XX感恩村世纪珠宝店内实施盗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窗栅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龙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被盗现场的纸片上提取的粘取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龙XX的DNA分型。
六、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龙XX伙同被告人田XX进入福州市长乐XX漳港街道中隆米业公司过磅室内,盗走该过磅室保险柜中的现金人民币18000元左右。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保险柜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2019年7月3日9时许,被告人龙XX、田XX在长乐区上安XX被公安民警抓获。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龙XX、田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温X、吴X、李X、陈X、周X、郑X的陈述,证人林X、刘X、乐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款收据,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XX、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99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龙XX、田XX刑事责任。被告人龙XX、田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XX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其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其进去后因肚子痛先出来了,被告人田XX告知其共偷得1500多元现金,后他们将该笔钱用于日常共同开销;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中其仅偷得100元左右现金与一包烟,无戒指;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事实中其未盗得任何财物;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事实中其未盗得任何财物,其仅看到一点零钱,未见任何首饰。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XX在第三起、第四起、第六起事实中的盗窃数额仅提供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而证人均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证明力有限,且被告人龙XX与同案犯田XX在公安侦讯阶段及庭审中对该三起的盗窃数额供述可以互相印证,故公诉机关起诉该三起的盗窃数额证据不足,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这三起盗窃金额;2、对于第二起、第四起、第五起、第六起,被告人龙XX未盗得财物应认定为盗窃未遂;3、被告人龙XX在庭审中如实供述,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XX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其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其仅偷得1500多元现金;第三起事实中仅偷得100元左右现金,未见戒指;第四起事实中其未盗得任何财物;第六起事实中其未盗得任何财物,其仅看到一点零钱,未见首饰。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三起、第四起、第六起事实中关于被盗金额的证据只有受害人、受害人员工或家属的陈述,均为言辞证据,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不足,指控的这四起盗窃的数额不能予以认定;2、证人证言是在案发数月后取得,且证人均与受害人存在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不排除串供可能,证人证言证明力有限。3、第三起案件虽有提供收款收据,但该收据未明确写明戒指的名称、重量,无法证明系本案受害人所陈述的被盗戒指,该收据是在补充侦查阶段补充的,不是正规发票,证明力较弱,仅依据受害人陈述所作出的金戒指的价格鉴定,依法不能采纳;4、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犯罪情节较轻;5、被告人田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龙XX伙同被告人田XX进入福州市长乐XX湖南镇鹏陈村福建XX公司财务室内,盗走该财务室柜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窗户玻璃上提取的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告人龙XX的DNA分型。
二、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龙XX伙同被告人田XX进入福州市长乐XX文岭中心幼儿园财务室内实施盗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钥匙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被盗现场的保险柜以及窗户铁条上提取的擦拭物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均包含被告人田XX的DNA分型。
三、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龙XX伙同被告人田XX进入被害人李X位于福州市长乐XX的住处,盗走李X放置于床头的女士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窗户栅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四、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龙XX伙同被告人田XX进入位于福州市长乐XX内实施盗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保险柜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在保险柜侧面提取的擦拭物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告人田XX的DNA分型。
五、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龙XX进入福州市长乐XX古XX感恩村世纪珠宝店内实施盗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窗栅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龙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被盗现场的纸片上提取的粘取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告人龙XX的DNA分型。
六、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龙XX伙同被告人田XX进入福州市长乐XX漳港街道中隆米业有限公司过磅室内实施盗窃。经鉴定,在被盗现场的保险柜上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2019年7月3日9时许,被告人龙XX、田XX在长乐区上安XX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温X的陈述,证实其看监控发现2019年4月17日凌晨,有两个人从外面的围栏翻进到福建XX公司,随后从该公司办公楼外侧窗户翻到办公楼一楼,该公司四楼的财务室的门被撬开,放在抽屉内的文件袋中的现金约人民币5000元被盗了,这两个人最后还是从进来的窗户翻出去了。
2、被害人吴X的陈述,证实其看监控发现2019年4月23日晚上8时许,有两个人到长乐区进行盗窃,该财务室有被人翻动的痕迹,没有现金等财物被盗。
3、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实2019年5月3日凌晨,其位于古XX的住处被盗走现金两三百元以及一个女式金戒指,该戒指约900元。
4、被害人陈X的陈述,证实其看监控发现2019年5月7日凌晨,有两名陌生男子到其位于古XX的XXX有限公司,该厂二楼的财务办公室内的保险柜被撬开,保险柜内的现金约16000元被盗走。
5、被害人周X的陈述,证实其看监控发现2019年5月19日凌晨,一名小偷撬窗进入其位于古XX的世纪珠宝店,小偷进店后未撬开店里的小门,又从窗口爬出去了,其店里未有财物被盗走。
6、被害人郑X、柯X的陈述,证实他们位于长乐区的保险柜内的现金18000元、金戒指三枚、金项链四条被两个年轻人偷了。
7、证人林X证言,证实其是福建XX公司出纳,是其负责管理公司备用金,在2019年4月16日下班前,其清点了备用金的金额大概有5000元,随后其将备用金放在财务部办公桌旁的铁柜抽屉里并上锁,办公室的其他同事也一同离开了。
8、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3日,其曾听其婆婆(被害人李X)说住处卧室的挎包被人盗走,包内有现金几百元以及一枚金戒指被盗走。戒指为一亲戚于案发前一日下午所送,重量约1钱。
9、证人乐X的证言,证实其是长乐区XXX有限公司的财务,其工作所在的财务室保险柜被撬,损失现金人民币16000元,该笔钱是其老板陈X放在他这里的公司备用金,在案发前一天下班前,其清点了备用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6000元,随后将备用金放在财务室保险柜并上锁。
10、证人石X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龙XX、田XX于2019年6月26日到其家中暂住,二人说过来找工作的,目前都还没找到。其辨认出田XX、龙XX就是住在其住处的男子。
11、证人石X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龙XX、田XX于2019年6月26日到其家中暂住,他们没有去工作,都是白天在家里睡觉,晚上出去,然后很晚回来。其辨认出田XX、龙XX就是住在其住处的男子。
1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14日对被告人龙XX、田XX的暂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出迷你手电筒两个、手套一副、螺丝刀一把、口罩一个、休闲鞋一双、运动鞋一双、机械手表一个(WLISTH牌银白色钢带男士手表)、男式金属头黑色皮带一条、男式藏青色棉布牛仔裤一条、手机两部,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被告人龙XX对属于其的运动鞋、机械手表、黑色皮带及牛仔裤进行了指认;被告人田XX对上述扣押的所有物品除两部手机外均进行了指认。
13、现场视频监控及监控视频截图,证实了被告人龙XX、田XX在6起盗窃现场作案时被监控视频拍下的情况;被告人田XX对6起盗窃现场的视频截图均进行了指认,并指认出同伙龙XX;被告人龙XX对第二起(长乐区文岭中XX幼儿园)、第三起(古XX娘宫民宅)、第四起(长乐区XXX有限公司)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14、被害人李X提供的购买戒指的收款收据,证实该戒指于2018年3月5日以900元的价格购买。
15、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李X陈述的被盗地点古XX与技术勘查材料体现的被盗地点古XX感恩村娘宫193号其实为同一地点。
16、长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6份,证实长乐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民警分别对本案的6起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了擦拭物、指纹和鞋印等,拍摄了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17、《鉴定书》(长公鉴[2019]451号)(第1起2019年4月17日福建XX公司),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办公楼一层展厅窗户玻璃内侧面上擦拭物(2019L0171-001号)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田XX的DNA分型;窗户玻璃外侧面上擦拭物(2019L0171-003号)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龙XX的DNA分型。
18、《鉴定书》(长公鉴[2019]452号)(第2起2019年4月23日长乐区文岭中XX幼儿园),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保险柜钥匙上擦拭物(2019L0185-001号)上的DNA与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14*1033;财务室保险柜外侧面印痕上擦拭物(2019L0185-002号)、窗户铁条上擦拭物(2019L0185-004)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均包含田XX的DNA分型。
19、《鉴定书》(长公鉴[2019]453号)(第3起2019年5月3日古XX感恩村娘宫193号),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楼梯间窗户窗栅上擦拭物(2019L0207-007号)上的DNA与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14*1033。
20、《鉴定书》(长公鉴[2019]454号)(第4起2019年5月7日长乐区XXX有限公司),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办公室保险柜上侧面擦拭物(2019L0211-004号)、保险柜上侧面边沿擦拭物(2019L0211-005号)上的DNA与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14*1033;保险柜柜门外侧面擦拭物(2019L0211-001号)、保险柜左侧面擦拭物(2019L0211-003号)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田XX的DNA分型。
21、《鉴定书》(长公鉴[2019]455号)(第5起2019年5月19日古XX感恩村世纪珠宝店),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窗栅上擦拭物(2019L0241-001号)上的DNA与龙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73*1028;案发现场遗留的纸片上粘取物(2019L0241-002号)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龙XX的DNA分型。
22、《鉴定书》(长公鉴[2019]456号)(第6起2019年6月29日漳港街道中隆米业有限公司),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过磅室内大保险柜上侧面印痕上擦拭物(2019L0339-008号)上的DNA与田XX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14*1033。
23、《鉴定书》(长公鉴[2019]473号)(对扣押的手套、口罩、手电、螺丝刀进行提取),证实送检的口罩上擦拭物(2019L0369-003号)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长公鉴[2019]456号”鉴定书中田XX的DNA分型。
24、福州市长乐XX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黄金戒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第3起被害人李X),证明被盗的黄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834元。
25、被告人田XX的指认现场笔录,证实其指认2019年4月至6月间5次盗窃的相应地点的情况。
26、被告人龙XX的指认现场笔录,证实其指认第二起(长乐区文岭中XX幼儿园)、第三起(古XX娘宫民宅)、第四起(长乐区XXX有限公司)盗窃的相应地点的情况。
2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书等,证实被告人龙XX、田XX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28、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龙XX、田XX在长乐区上安XX被公安民警抓获。
29、被告人龙X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其在公安侦讯阶段供认与田XX总共实施过4起盗窃。分别是2019年4月23日在长乐区文岭中XX幼儿园盗窃,但是没有偷到财物;2019年5月3日在古XX感恩村娘宫盗窃一住户的挎包,包内有一包烟和两三张十元、二十元面值的零钱;2019年5月7日在古XX一石材公司盗窃,他们一起撬了2个保险柜,但是发现保险柜内没有财物;2019年6月29日在漳XX公司盗窃,撬开一个保险柜,发现没有什么财物,只有很少的零钱,所以其二人都没拿。
在庭审中,其供认其和田XX一起去福建XX公司盗窃,他们一起用螺丝刀将门撬开,后其因肚子痛先出去了,田XX出来后告知其盗得现金1500多元,该钱被他们共同用于日常开销。关于古XX感恩村世纪珠宝店这一起,其供认去过该地方,但其未盗得任何财物。
其辨认出田XX就是与其结伙盗窃的男子。
30、被告人田XX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9年4月至6月间伙同被告人龙XX合计5次盗窃他人财物。分别是4月中旬的一天到湖南镇福建XX公司盗窃现金1500多元;一个礼拜后,到长乐区文岭中XX幼儿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又过了一个多礼拜后,到古XX盗窃现金100多元;又过了几天,到古XX福坊村XXX有限公司盗窃,未盗得赃物;6月29日到漳XX公司盗窃,未盗得赃物。其辨认出龙XX就是与其结伙先后5次盗窃的男子。
上列证据,业经庭审查对、质证。
关于被告人龙XX及其辩护律师、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第一起、第三起、第四起、第六起事实中所盗财物少于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这四起事实中的盗窃数额主要依据是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仅在第三起事实中另提供了被害人购买金戒指的收据,但该收据无法证明系本案被害人所陈述的被盗戒指。而两名被告人所述的盗窃数额与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数额不一致。被告人田XX到案后对这四起事实中所盗财物的描述始终一致,均表示仅在第一起事实中盗得现金1500多元,其他三起均未盗得任何财物;被告人龙XX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对第三起、第四起、第六起事实中所盗财物的供述与被告人田XX的供述相一致,两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对于第一起事实,被告人龙XX在庭审中的供述与被告人田XX的供述相一致,可以互相印证。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这四起事实中的盗窃数额主要依据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而两被告人对所盗数额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两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从低认定盗窃数额,故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XX、田XX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龙XX、田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XX、田X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XX、田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XX在第二起、第四起、第五起、第六起事实中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XX在第二起、第四起、第六起中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龙XX、田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七月四日起至二○二○年九月三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七月四日起至二○二○年八月三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龙XX、田XX的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1600元,分别返还被害单位福建XX公司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李X人民币100元。
四、暂扣于福州市长乐XX公安局的被告人龙XX、田XX的作案口罩一个、螺丝刀两把、麻布手套一副、迷你手电筒两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峰海
人民陪审员  黄 容
人民陪审员  徐美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晓琳
书 记 员  林XX


  • 2020-05-25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刑事被告辩护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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