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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

  • 知识产权
  • (2021)苏0612民初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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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为当事人获取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2402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XX。
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西XX律师。
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XX8#楼127-129。
法定代表人:蔡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江苏XX律师。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南通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5日,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XX

公 告

一、本裁判文XX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XX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XX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XX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XX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XX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


  • 2021-06-25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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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律师,硕士学历,现任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长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愿用专业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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