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主张返还10个多亿并支付利息,被告只需返还5亿元不付利息

  • 合同事务
  • (2021)内民终410号

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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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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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三原告公司与二被告合同纠纷,被告大获全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8民初118号

一、案情简介

1、三原告公司,代理人两位律师,特别授权。

2、二被告,代理人张律师。

二、办案经过

1、三原告公司于2019年起诉,第一次诉讼标的16亿元,诉讼请求为七项,前四项为支付工程款约3.7亿元+1.8亿元+678万元+986万元,自x年x月x日起至付清上述工程款为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第五项为返还前期垫资费XXX元并支付自原告垫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第六项为返还垫资款607万元及占用履约保证金等资金共计6.6亿元期间的利息损失,即从原告垫付之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2、诉讼费太贵了。又减少了请求,第一至第六项诉讼请求本息合计106XXXX6121.16元(10亿元)。

3、2020年4月26日,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在原第六项基础上增加一项利息诉讼请求。

4、2020年5月18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工程款XXX元,评估费XXX元.

5、原告准备了8本证据书,31号证据,每号证据n份,被告准备了5本证据书,共62号证据,双方庭前交换证据,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6、代理被告认真研究原告证据,举证意图,诉状,准备被告证据,筛选哪些有利,哪些不利,拟写答辩状、举证目录、代理词。

7、原告认为合同已解除,在我方努力的结果下,被告在庭审结束之时,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合同。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于2020年9月22日解除合同

2、被告向三原告支付502XXXX5810元。

3、以502XXXX581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lpr计算利息

4、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请求。





  • 2021-10-15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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