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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酒驾取得谅解,辩护人从轻处罚意见被采纳

  • 刑事辩护
  • (2019)京0105刑初13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小露律师
鉴于被告人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刑初13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某国际文化传媒(北京XX有限公司、某教育科技(北京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张小露,北京市XX实习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吕X于2019年5月31日4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大悦城XX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酒精检验报告》证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1.8mg/100ml。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吕X负全部责任。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事故相对方,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吕X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吕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吕X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吕X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X的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臧德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XX


  • 2019-06-20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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