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22)豫1624民初3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光辉律师
开过庭后,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河南省沈丘县XX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民初335号

    原告:刘X,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一:张X,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二:崔X,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沈丘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刘X与被告张X、崔X、第三人沈丘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X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


  • 2022-03-07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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