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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醉酒顾客有安全注意义务

  • 交通事故
  • (2018)湘1381民初1213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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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助当事人减少了80万的损失,承担责任不超过10%

案件详情

    以案释法案例

    经营者对醉酒顾客有安全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

    这是一个悲伤的案例。2018年6月某日23时许,刘X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前往李X、肖X共同经营的夜宵摊吃夜宵,刘X与朋友视频聊天并独自喝了六瓶啤酒。凌晨1时许,刘X主动邀请店家李X、肖X一起饮酒。至凌晨4时许,刘X与李X、肖X共喝了六瓶啤酒。用餐完毕后,刘X驾车前往市区,刚离开夜宵摊一分钟,因操作不当,二轮摩托车前轮撞在道路的基石上,造成刘X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8年7月,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无证醉酒驾车、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后,刘X家属向法院起诉店家李X和肖X,要求赔偿888660元,本人接受店家李X和肖X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X、肖X已经看到刘X醉酒,应当预知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积极消除。由李X、肖X一次性赔偿原告刘X家属88866元(888660元×10%);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当时还是适用的《侵权责任法》裁判的。本案的特殊点就在于死者刘X自己喝酒并且邀请夜宵摊的俩个老板来陪酒,俩老板也是碍于面子就陪同其喝酒到清晨。在结束后,虽然俩老板也劝过刘X打的回去,但是刘X执意要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俩老板未再坚持,悲剧就此发生。本案刘X提起诉讼的88万是按照全责起诉的,本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调取证据后,提出了:1、死者刘X的死亡系因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身亡,被认定为全责,与俩老板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店方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2、俩老板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提醒过要刘X自己打车回家,且当时自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没有强行护送刘X返回的义务或能力。3、本案系刘X主要邀请店老板陪酒,陪酒过程中也并无灌酒行为,店方没有因先行义务承担后续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店方老板并非本次喝酒的邀请方,与刘X并不认识,属于刘X邀请、被迫陪同喝酒,不存在对刘X劝阻喝酒、关心照顾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没有任何劝酒的行为,因此对刘X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店方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陪同人的善良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最终法庭综合考虑到全案的情况,认定夜宵店老板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消除预知的危险,判决两人承担10%的责任,死者刘X因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提醒:

    在生活中,同桌饮酒后导致的意外事故已经不是新闻,此前,大家见到新闻报道比较多的是同桌陪酒(尤其是劝酒、极力敬酒、灌酒)事后被判决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本案比较特殊的点在于是顾客和店家两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当顾客主动要求店家陪酒,店家自己也喝醉的情况下,善良管理义务有多大?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因为死者的重大过错而终止?是否因为曾经劝说过而视为已经履行了安全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最终考虑全案证据和情况,平衡了各方权益,认定店方两人承担10%的责任比例,我们认为是合适的。这也提醒我们,喝酒要小心,不贪杯、不酒驾。

    作者:冷水江市律师支部书记、湖南XX--周煜律师

    判决来源:(2018)湘1381民初1213号


  • 2019-06-01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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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煜律师,2010年开始执业于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副主任律师、法学学士。律师支部书记、2019年9月获得娄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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