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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强奸未遂 律师争取最终获判缓刑

  • 综合类型
  • (2021)赣0112刑初3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钟宝春律师
被告强奸未遂 律师争取最终获判缓刑

案件详情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21)赣0112刑初359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基本情况被告人蔡XX,男,1991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XXXX1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XX(双港新XX)(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钟宝春,系江西XX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
文号新检刑诉[2021]144号指控事实2021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XX使用钥匙打开受害人吴X位于南昌市XX的房门,进入房间后发现吴X已睡着,想与其发生性关系,蔡XX走至吴X的床边,掀开被子,伸手抚摸其胸部,吴X被蔡XX的举动惊醒,极力反抗,后蔡XX离开现场。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蔡XX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蔡XX赔偿被害人吴X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五万元,吴X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蔡XX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指控罪名强奸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理由被告人蔡XX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在遭到妇女反抗时,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对妇女造成一定心理损害,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XX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但对被害人造成一定心理损害,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犯罪中止、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并得到谅解,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事实和情节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蔡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婷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XX


  • 2021-08-1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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