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刑事辩护
  • (2020)粤0115刑初7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睦兰律师
在开庭前接到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开庭时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判决后指导被告人缴纳违法所得、罚金。

案件详情

    吴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20)粤0115刑初775号

    审理程序:一审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汉族,住址:XXXXXXXXXX。

    辩护人:于XX、张睦兰,广东XX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吴XX明知同案人“李X3”(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办理多张银行卡和U盾,绑定其个人手机卡,将上述银行卡、U盾、手机卡卖给“李X3”,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520元。已查明,被告人吴XX出售的3张银行卡支付结算的金额达千万元以上,其中收到的4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5万元系上游犯罪诈骗被害人孟X、李X1、李X2所得。

    办案经过:

    2020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XX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自愿认罪认罚及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XX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XX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吴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吴XX违法所得人民币4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日期:2020年12月25日


  • 2020-12-25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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