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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占用两套拆迁安置楼房一审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21)冀0283刑初494号
债权债务
高双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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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冀0283刑初49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女,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迁安市XX,住河北省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滨河社区3区25号楼1单XX。身份证号码为130226XXXXXXXXXX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双林,河北XX律师。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2XXXX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检察官助理王艳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高双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迁安市XX(2019年4月建制变更为杨店子街道办事处和滨河街道办事处)车辕寨村因首钢200万吨钢联项目占地,对部分村民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方案为对房屋拆迁补偿后,一套院落由村民选择安排宅基地或者20000元安置费,被告人田XX家自愿选择安置费并领取。2010年该村再次拆迁后,被告人田XX放弃选购增购楼的机会,以2003年自家房屋拆迁安置不合理为由,无理取闹,自2016年2月开始强行占用迁安市XX所属的滨河社区25号楼1单XX、102室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并对101室装修居住,对两套房屋任意占用,经迁安市XX政府、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拒不搬离。2019年11月29日,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委托河北XX律师向田XX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人田XX在收到律师函后的15日内主动归还任意占用的房屋或按价给付对应购房款,被告人田XX未归还任意占用的上述两套房屋,也未缴纳对应购房款。2021年7月1日,经中XX公司鉴定,该被占用两套拆迁安置楼房价格为人民币390056元。案发后,被告人田XX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委托其家属于2021年7月31日将滨河社区3区25号楼1单XX、102室两套拆迁安置房屋主动归还给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XX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任意占用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屋照片,迁安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共迁安市委办公室文件、首钢200万吨钢联项目占地搬迁协议、迁安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办法、车辕寨村村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车辕寨村2010年度、2011年度会议纪要、首钢200万吨钢联项目拆迁户不要宅基地补助表、现金付出凭证、现金支领单复印件、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及车辕寨村2003年沙坨子增购楼现场抽签结果单、增购楼缴款名单、楼房移交清单、特殊户选楼名单、交楼款现金收据及杨店子镇滨河社区费用缴纳及钥匙领取通知书、2010年车辕寨村拆迁工作手册、拆迁工作方案、拆迁占地项目批复书证及建设协议书、迁安市XX人民政府通知、从滨河街道办事处滨河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调取的楼房用电记录、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迁安市XX律师函及滨河社区3区25号楼单元楼分楼情况表、中XX公司关于迁安市滨河社区两套拆迁安置房屋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悔过书、谅解书、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车辕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记载被告人田XX家属归还两套拆迁安置房屋的执法记录仪录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任意占用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滨河社区两套拆迁安置房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XX的家属自愿将任意占用的公共财物退还,可以对被告人田XX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XX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梅XX

    审判员徐XX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XX


  • 2021-10-27
  • 被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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