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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官司一拖四年 弄巧成拙赔偿金翻一倍

  • 医疗纠纷
  • (2021)吉2401民初21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永浩律师
拖了四年的案件得以了结,得益于各级法学会医生们精湛的医术和无私奉献,得益于办案法官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更得益于包括《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在内的我国民事法律的蓬勃的发展。 医院因自己的拖延行为,自食苦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述】

    图们市位于吉林省东XX,图们XX下游,与朝鲜咸境北道稳城郡南阳市隔江相望,两座城市以图们XX大桥相连。

    城市因口岸而生,临江而建,是图们XX上唯一与朝鲜“城与城”相连的边境口岸城市。素有“图们XX畔第一城”之美誉。

    图们之名,在古籍顶用字很不同一,有“统们、驰满、土门、豆满”之称,皆一声之转,都是指图们XX。

    金、元称爱也窟河,其下游段称统门河,明称啊也苦河,其下游段称徒门河,清朝时按满语读音译作“土门江”。

    “土门”实在并非汉语,也不是朝鲜语,“土门”满语原称满语原称“tumensekiyen”“土门色禽”,土门意为“万”,色禽意思是“河源,亦即万水之源。

    田XX是土生土长的图们人。

    2017年09月,田XX因“轻度咳嗽、乏力、消瘦一个月”,入住延边某某医院治疗。2017年10月,住院治疗的田XX突然死亡。

    接到噩耗的患者家属悲痛万分,对患者的死因产生了严重怀疑,随即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017年12月,吉林省某州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患方对该结论有异议,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吉林省医学会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不当、抢救措施不到位等过失行为。同时,患者自身的原发病也是导致最终结果的参与因素。

    2018年07月,吉林省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田XX医疗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经多次协商和催促,医院一拖再拖,拒不支付赔偿金。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本律师为原告金某某、田X的委托代理人。

    接到本案时,已是2017年9月份。距离患者去世三年时间,案件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为了中断诉讼时效,本律师对案情进行初步梳理,遂于2017年9月正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延边某某医院赔偿20万元。

    临阵磨枪,仓促上阵,难免漏出马脚。

    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本律师敏锐地发现,先前由患者家属和原先承办的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严重缺失,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本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劝说当事人,并果断撤诉。

    患者去世时,刚刚年满47周岁。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只剩下孤儿寡母,仿佛天都塌下来了。医院方面拖延赔偿的做法,使患者家属对医院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情绪。此外,病例等基本证据材料严重缺失,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准备严重不足。

    医院方XX不经心、慢条斯理地拖着你。

    认真分析案情后,本律师决定以吉林省某州医院会和吉林省医学会出具的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突破口,下了《投石问路》+《抛砖引玉》+《醍醐灌顶》三剂猛药。

    首先,与患者家属一同前往吉林省省会长春市,找到吉林省医学会,掌握了作出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相关依据、病历去向等第一手材料。并积极联系医院方调出患者的全部病历,为成功办理案件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其次,经过对法律规定的认真分析,本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医院方的两个漏洞: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年份;二、吉林省作为全国试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施行城乡统一便准,在法律依据方面做足了功夫。

    最后,精心选择再次起诉的时间,将诉讼请求直接从23万元一下子提高到45万元。

    面对第二份起诉书,被告方慌作一团,甚至表示愿意以第一次起诉的金额支付赔偿。并以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尸检报告不足以认定死亡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适用患者死亡时的2017年度赔偿标准等各种辩解,寻求破解之法。

    本律师则胸有成竹,轻松予以驳斥。

    经过多次法庭调查和原、被告双方激烈的交锋,法院从中积极协调双方立场,案情逐渐明朗起来。

    三、【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金某某、田X撤回起诉。

    2021年7月,法院判决延边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金某某、田X赔偿金43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延边某某医院向原告支付全部赔偿金。

    四、【律师心得】

    俗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面对无比强大的对手,不仅要有亮剑的勇气,也要懂得“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道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上一年度”、吉林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等三项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起到了“三锤定音”的作用。

    为了找到这些武器,本律师也是颇费周X。

    历史长河中,我们都是沧海一粟。

    但是,每一个人都是这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散发着自己淡淡的光芒。

    人民财评:没有所谓马X的时代,只有时代中的马X,就是这个道理。

    拖了四年的案件得以了结,得益于各级法学会医生们精湛的医术和无私奉献,得益于办案法官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更得益于包括《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在内的我国民事法律的蓬勃的发展。

    医院因自己的拖延行为,自食苦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在此提醒大家两点。

    一、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已由原来的各级医学会转到司法鉴定机构。

    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城乡统一标准的规定,经由吉林省等试点地区施行完毕,于2022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敬请关注。


  • 2021-05-31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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