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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检察院起诉罪名,将重罪辩护为轻罪使当事人尽早出狱

  • 刑事辩护
  • (2021)豫1325刑初948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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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检察院阶段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对委托我的当事人建议的量刑是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我接受了当事人舒某某家属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和阅卷,认为本案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是不符合案情的,经过认真准备后,以污染环境罪对本案进行辩护,在庭审时也是极力争取,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从而取得了良好的判决结果。使得当事人尽早获得了自由,获得了当事人家属的高度认可。

案件详情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豫1325刑初948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XX,男。因无证处置危险废物于2020年x月x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x月x

    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x年x月x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杰鑫,河南XX。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舒XX等人的行为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也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舒XX等人的行为属于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且交易价格异常,故本案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舒XX的辩护人提出的舒XX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子以采纳。

    被告人舒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舒X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环境和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舒XX的刑期自xx年xx月xx日起至2022年xx月xx日止(已扣除原被行政拘留的15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审判长李X

    审判员王XX

    书记员:张XX


  • 2022-07-18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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