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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20)陕01民终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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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488号

    原告(案外人):施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写,陕西XX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陕西XX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施XX与被告陕西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及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洋楼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8-1号中XX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2.确认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8-1号中XX房屋归施XX所有;3.诉讼费由典当公司、洋楼XX负担。事实和理由:施XX及配偶于2002年9月27日与中登XX签订诚意登记认定房意向书,购买涉案房屋,并预付定金7万元。施XX与洋楼XX于2004年10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施XX已交清涉案房屋价款、契税、大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天然气初始安装费用、闭路电视安装费用等,并由典当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典当公司交房后,施XX实际占有并使用至今且落户至涉案房屋。施XX多次催促中登XX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无果。2019年12月3日,施XX得知典当公司因与洋楼XX纠纷将涉案房屋查封,施XX遂提出异议。洋楼XX将涉案房屋抵押造成施XX至今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施XX对此不存在过错。施XX异议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2020)陕01执异121号执行裁定驳回施XX的异议申请错误。

    被告洋楼XX辩称,施XX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本案施XX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施XX主张排除执行依据不足。典当公司与洋楼XX签订房产抵押典当合同时已尽谨慎义务,不能因施XX与洋楼XX过错,使典当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洋楼XX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典当公司与洋楼XX房产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的(2015)陕证经字第000868号公证书及(2015)陕证执字第28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典当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2016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5)西中执证字第00118-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洋楼XX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8-1号中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未央区字第110XXXX0511-0-2-10501-1)房产。后施XX以该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陕01执异12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施XX的异议请求,施XX即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本院根据永联公司申请,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5)西中执证字第00118-20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洋楼XX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8-1号中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未央区字第110XXXX0511-0-2-10501-1)房产的查封。

    上述事实,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执证字第00118-4号执行裁定、(2020)陕01执异121号执行裁定、(2015)西中执证字第00118-20号执行裁定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施XX对本院(2020)陕01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不服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等。经审查,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典当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5)西中执证字第00118-20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本案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已无审查基础,故本案应驳回原告施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施XX的起诉。

    原告施XX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19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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