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1民终5832号
上诉人:孙XX,女,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云南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云南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田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云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田X、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xxx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询问、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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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婚生女、婚生子由谁直接抚养更为妥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双方的婚生子田X某在一审审理时尚未满两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母亲孙XX直接抚养。双方的婚生女田X某于2019年x月x日出生,虽已满两岁,但尚处年幼,且是个女儿,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和发育。同时,考虑到两个孩子年龄相差不大,如将其二人分开抚养,则不利于两个孩子的情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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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诉人孙XX、田X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