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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欠条还想赖账?没门!

  • 债权债务
  • (2021)沪0113民初265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佳巍律师
被告在协商的时候满口答应,并且写了欠条,到了法庭上就这也不认那也不认,经过我们代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请求,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了十几万的债权。

案件详情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3民初26596号
原告:常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上海XX律师。
被告: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常X与被告沈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被告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44,5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1年7月10日违约金62,000元,之后按每日1,000元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原告为被告做电梯防火板材料安装工程,施工地点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小区(老旧小区楼房加装电梯)。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施工完毕后,被告尚X144,550元一直未付。2021年6月1日,被告出具保证书承诺6月底结清,否则自5月10日起每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6月9日原告到被告家中催要欠款,被告答应很快还款并愿意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之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始终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沈X辩称,因原告找被告吵闹故出具保证书。原告未施工完毕,其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未清理掉,因质量问题让其返工其亦未返工,故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44,550元有异议。在沟通时确实讲过同意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的话,现被告不同意赔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沈X将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小区电梯防火板材料安装工程发包给x施工。
2021年6月1日,沈X出具承诺,确认尚欠常X144,550元,其承诺2021年6月3日下午四点前付10万元,余款44,55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6月3日下午4点前不付10万元或不完全付10万元,则自2021年5月10日起算违约金,每天1,000元,至到所有款项全部付清,并承担因拖欠常X资金给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沈X出具的相关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沈X尚欠常正标工程款144,550元,其理应支付,故本院对常X要求其支付144,55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常X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结合常X的损失等本案实际情况,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0%计算。关于损失,常X已主张违约金,且违约金足以弥补其损失,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X工程款144,550元;
二、被告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X违约金,以144,55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0%为标准,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常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常X负担774元,被告沈X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武恩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汤XX
书 记 员 汤XX


  • 2022-01-10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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