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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X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苏0804刑初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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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苏0804刑初1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汤旭杰,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肖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X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张X,云南XX律师。

  被告人黄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庞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左X,江苏XX律师。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8)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X、肖XX、刘XX、黄XX、庞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X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到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郝XX、肖XX通过互联网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建立“社工库"(专门用于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以收费方式向被告人黄XX、庞XX、刘XX等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查询;被告人黄XX向郝XX、肖XX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庞XX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网络推广,自述非法获利约15万元;被告人刘XX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活动。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以来,被告人郝XX通过互联网上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建立“社工库",建立QQ群并收取10-198元每人入群费用,以群主身份管理QQ群,QQ群内成员有被告人肖XX、黄XX、庞XX、刘XX和蒙XX、蔡XX、韩XX、严XX、王XX等600余人;被告人郝XX不定期向QQ群成员开放“社工库"查询,同时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和提供,共计非法获利约5万元。经勘验,被告人郝XX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网络注册信息约70余亿条。

  2、2017年以来,被告人肖XX通过互联网上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建立“社工库",通过网站收取成员费用,向成员黄XX等人提供查询,同时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共计非法获利约2900余元。经勘验,被告人肖XX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网络注册信息20余亿条。

  3、2017年9月份,被告人刘XX以1000元的价格,通过QQ从被告人郝XX购买12306、优酷、天涯网、XX网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经统计,12306、优酷、天涯网、XX网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网络注册信息约5500余万条。被告人刘XX通过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中的账号、密码猜测黄色网站会员账号对应的密码,搭建网站,提供淫秽色情网站链接,并通过互联网对外出售黄色网站会员以供人使用,以牟取非法利益。

  4、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黄XX将自己搜集来的开心笑话网、XX网络兼职平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QQ发给被告人郝XX、肖XX,并将被告人郝XX发给其的XX快递数据转发给被告人给肖XX,以显得自己有技术。经统计,开心笑话网、XX网络兼职平台、XX快递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网络注册信息约90余万条。

  5、2017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庞XX分4次以400元、1000元、800元、500元的价格,通过QQ从被告人郝XX处购买12306、苏州XX、南京XX、重庆XX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用于淘宝推广,自述从中非法获利约15万元。经统计,12306、苏州XX、南京XX、重庆XX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网络注册信息约1500余万条。

  案发后,被告人肖XX、郝XX分别于2017年11月14日、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XX于2018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庞XX于2018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XX于2018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5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郝XX、肖XX、庞XX、刘XX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0.3万元、15万元、15万元;涉案硬盘扣押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XX、肖XX、刘XX、黄XX、庞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等人证词笔录,银行交易记录,扣押的硬盘、手机及数据勘验提取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X、肖XX、刘XX、黄XX、庞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郝XX、肖XX、刘XX、黄XX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庞XX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肖XX、庞XX、刘XX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均提出相关被告人认罪悔罪,退出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均提出涉案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是重复内容,有的部分因为加密而无法获取,有的信息不能指向特定的人,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意见,经查属实,在量刑时本院予以考虑。控辩双方均建议可以判处几名被告人缓刑,结合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平时表现的材料,本院对控辩双方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肖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刘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黄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庞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列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涉案硬盘、电脑、手机予以没收;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账户涉案钱款中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一、案件简述

  本案郝X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郝XX通过互联网搜索收

  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建立“社工库”(专门用于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以收

  费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某、庞XX、刘XX等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查询。

  二、辩护要点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关于郝XX的涉案信息条数有异议,不应认定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有部分信息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3、公诉机关指控郝XX硬盘及手机中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中没有关于本案查获的信息进行检测抽查属实的证据。

  4、被告人郝XX并非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影响均较小。

  5、被告人郝XX案发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6、被告人郝XX属于初犯,其行为危害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案件办理结果

  综合以上事实情节,结合郝XX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又属于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无主观恶性、并没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

  最终法庭根据查明的案情事实,对被告人郝XX从轻处罚,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案件取得圆满胜利,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好评!

  四、参与心得

  该案件系全程参与,从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到审判阶段。整个过程中,随同主办律师赴淮安市看守所进行了三次会见,做好记录工作。庭审之前与主办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构罪问题给予在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对于此罪彼罪问题、主观故意、以及犯罪信息条数的认定都进行了探讨。充分认识到一个刑事案件对于整个家庭的影响,以及实质性辩护的重要性。

  五、点评意见

  该案件前后跨度半年之久。汤旭杰律师全程参与的过程中,不怕吃苦,陪同主办律师进行会见、庭审工作。出色的完成了任务,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 2019-05-10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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