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公司经营
  • (2018)最高法民终8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丽波律师
在标的额高达13.2亿的上诉案件中,代表原告房地产公司,抽丝剥茧,层层举证,最终得到最高院支持,为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争取到了发回重审的宝贵机会。

案件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代理上诉人天津XX房地产公司,就与中国XX离职干部休养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诉。经过严格的庭审质证及法庭代理及答辩,最终争取到了最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的宝贵机会,本案最终胜诉。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节选:
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了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彼此系合作建房关系,根据双方约定,合作建房分两期进行,双方按照32%:68%的比例分成等案件事实。但是在实际处理时,并未综合考虑双方在两期建设中的投入和分配情况,判决结果明显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不符。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一期工程的装修标准从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房标准变更为精装修住房交付的前提下,对XX房地产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因此增加的投入数额未予查明,存在明显错误。另外,一审法院认定中国XX干休所在二期工程地块范围内的住户搬迁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但在对用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违约金比例等方面,应当在进一步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 2018-12-29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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