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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非法制造枪支罪判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9)川1528刑初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洪轩律师
通过缓刑辩护,成功适用缓刑。

案件详情

  律师成功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X于2017年上半年通过网络平台以邮寄包裹形式在一微信公众号上购买了枪支散件,收到枪支散件后,被告人曾X组装成两支枪支,并将枪支藏匿于家中供自己使用,2018年X月X日被某县公安局某某镇派出所检查发现。经A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X组装的两支枪支疑似物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X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曾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气步枪两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所制造枪支未进行无违法犯罪活动,网上很方便就能购买到枪支零配件,说明网络管理存在问题的辩护意见,虽与被告人构成犯罪没有必然联系,但也应综合考虑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和后果。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19)川1528刑初33号


  • 2019-07-18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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