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前夫伪造借条、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终被识破

  • 婚姻家庭
  • (2022)津民申19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曲璇律师
申请调取突破性 】、 整理组织证据,陪同当事人持续维权,最后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到突破性关键证据,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案件详情

前夫伪造借条、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终被识破

【案情简介】

杨XX与程X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约定杨XX一次性支付程X女90万元房屋补偿款,债权债务另行解决。2018年5月,案外人苗X起诉杨XX,要求归还借款36.8万元,杨XX出庭应诉后认下该债务,遂法院判决杨XX归还苗X借款36.8万元。2018年10月,杨XX起诉程X女,因该36.8万元是用于归还婚后房屋贷款,故杨XX要求程X女承担18.4万元,最终法院亦判决程X女归还杨XX18.4万元。后杨XX变本加厉,又以该笔借款产生了42.6万元利息为由,再次起诉杨某女承担21.3万元,彻底激化双方矛盾。

实际上,杨XX与苗X儿子长期存在合伙关系,该36.8万元的款项性质是经营分红款而非借款,杨XX与苗X一家恶意串通,伪造借条、虚假诉讼,目的就是从程X女处索要回90万房屋补偿款的一部分。因涉案证据材料众多、案情复杂、工程量庞大,我所指派苑欣律师、曲璇律师代理本案,经分析上述情况,决定代理程X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争议焦点】

1、程X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如何证实杨XX与苗X存在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

【代理方案】

代理人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入手,首先程序上来讲,因法院判决程X女承担18.4万元的给付义务,证明苗X与杨XX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结果已经与程X女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民间借贷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并未通知和追加程X女为案件当事人。据此,程X女是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该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程X女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适格。

其次在实体方面,代理人综合分析了该笔借款发生的不合理性及诸多疑点,包括本案借条原件丢失、借款发生时杨XX与程X女经济情况良好无需借款、杨XX不正当放弃诉讼权利、借高息平低息、法庭陈述前后矛盾等等一系列问题,引起法院对该笔借款的真实性产生疑问。随即代理人又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调查了杨XX及其亲属与苗X一家的银行流水,最终发现杨XX利用亲属账户循环转账,该笔借款及高额利息经多方流转又回到苗X账户内,足以证实苗X与杨XX虚假诉讼的事实,案件得以突破。

【判决结果】

1、杨XX要求程X女承担21.3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案号:(2021)皖0191民初2853号】

2、杨XX与程X女达成和解协议,由杨XX退还程X女18.4万元。

【案例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本就是虚假诉讼的多发易发领域,近些年来法院一直在重点关注、严格审查,持续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虚假诉讼行为现已入罪,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的,法院亦会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2022-12-27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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