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2号案件
判决内容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家园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该管理委员会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江坤,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X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11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判决。
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