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公司拒付合同货款,起诉索要款项

  • 合同事务
  • (2021)鲁0911民初59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奕律师
开庭前通过协商,被告支付全部欠付货款,更快更好挽回原告损失。故提出撤诉。

案件详情

原告:泰安市某公司,住所地泰安XX。
法定代表人: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奕,山东XX律师。
被告:卫辉市某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XX。
法定代表人:司XX,经理。
原告泰安市某公司与被告卫辉市某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泰安市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卫辉市某塑料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泰安市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卫辉市某塑料制品厂的起诉。
审 判 员  丁 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慧君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殷XX


  • 2021-10-19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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