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1)黑0103民初22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樊晓丹律师
代理原告,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当事人追回货款84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详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103民初2210号

  原告:姜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丹,北京XX律师。

  被告:徐XX

  原告姜XX与被告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本金840200元,并自2020年9月18日起以840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上浮50%,即5.78%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陆续向原告购买移动硬盘,并按照45天为一周期陆续结款;购货期间,原告一直按照被告要求的数量、地点供货,送货至被告单位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36号中信大厦中信银行九楼办公室。供货前期被告尚能陆续按时给付货款,直至2020年5月以来,被告收货后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付款,截至2020年5月21日已累计拖欠货款848940元,经多次催告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徐XX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款明细表、借据4张,被告未出庭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移动硬盘。2020年9月18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在欠款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拖欠货款848940元,并承诺12月31日结清货款。后被告偿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840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姜XX与被告徐XX之间因买卖移动硬盘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偿还原告货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840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故利息起算点应为2021年1月1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XX货款840200元;

  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XX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月1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840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1元、保全费47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忠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倪XX


  • 2021-04-0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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