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07民初280号
一、案情简介
本人是被告刘X的代理人。
被告刘X于2021年4月份通过招聘开始在原告衡阳某公司住所地的一间红木作坊工作,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4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但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因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故向衡阳市石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2022年1月24日,衡阳市石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衡石劳人仲字﹝2021﹞1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石鼓区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我方积极应诉,在仲裁期间掌握的证据外,补充一份新证据“微信工作群图片”,证实被告系原告的员工。
庭审期间,我方表现良好,不仅让对方说辞前后矛盾,还让原告找来的证人露出马脚。
三、办案结果
判决原告衡阳某公司与被告刘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